词条 | 梁仁杰 |
释义 | 梁仁杰(1888~1958年),字云山,江西临川人。宣统三年(1911年)毕业于北京译学馆。民国元年(1912年)赴法国留学,在巴黎大学法科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国9年归国。民国10年1月,任司法部参事。次年1月,兼修订法律馆纂修,并兼任北京大学讲师和中国法政大学教授。民国16年6月,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推事。10月,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刑庭庭长。同年12月,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推事,并兼任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副教授。民国18年4月,任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2月,任江西高等法院院长兼江西反省院院长(兼职时间为民国19年11月~20年7月)。在担任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和院长等职期间,曾以“危害民国罪”审判革命志士案件数十起,并对关押的革命志士40多人灌输反动思想,逼使他们书写“悔过书”。 民国20年8月1日,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在担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期间(民国20-25年),又以“危害民国罪”残害革命志士,批示判处徒刑的有44人,处罚金的8人。民国20年,中共党员李士英、刘国宝、李则才等被捕后,梁仁杰发函调查“罪证”,并以将照片交给叛徒指证等方法,多方搜集材料,以“共党”、“危害民国”罪判处李士英、刘国宝死刑,判处李则才徒刑19年。该案经上诉由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更审后,又经梁批准判处李士英、刘国宝死刑(经共产党营救,李、刘2人才幸免于难)。李则才被处徒刑20年。民国22年,中共领导人邓中夏(化名施义)在上海被捕送法院后,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安局以及叛徒等调查,证实施义就是邓中夏后,即将邓中夏移送南京,致邓在雨花台被杀害。民国26年3月,任江西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长,民国36年6月,任司法行政部人事处处长。翌年6月,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 解放后,梁仁杰被人民政府留用。1949年9月,在苏南行署司法部学习。1950年3月,任苏南行署司法处研究室主任。同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审判员。1952年,调至档案室,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科员。梁仁杰长期隐瞒罪恶历史,在肃反运动中仍对重大罪行拒不交待。1957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梁仁杰死刑,于1958年2月被处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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