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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释义

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197号),巩固我州语言文字工作成果,不断提升我州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社会氛围,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稳步地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正确把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语言观。坚持以规范标准建设为核心;坚持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正确处理方言、繁体字以及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规范,发展和保护中华传统语言文化。

(二)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加强机构、队伍、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加强融入与结合,完善体制机制,注重工作创新。

三、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通过开展目标管理、量化评估、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全社会齐抓共管,在2012年实现全州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二)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普遍具备说普通话和写规范汉字的能力;与口语表达及书写应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和书写水平应达到相应的要求;普通话应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用语,成为城镇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园用语;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商贸、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要做好普通话测前培训工作;教师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基本实现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社会用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充分发挥汉语拼音的作用,纠正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巩固其在语文教学、信息处理、人名和地名拼写以及其它必要场合的使用。

四、工作重点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行。

(一)发挥公务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含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公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机关公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至少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用字规范水平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二)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让普通话成为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逐步形成师生习惯性生活用语(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对教师要继续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的资格制度,并按国家要求,逐步实施用字测试工作。通过开展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推动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报用语,如需使用方言播音,须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台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对广播电视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逐步实行持含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认证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上岗的资格制度;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业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四)发挥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商贸、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用语用字规范力度,把普及普通话与提高优质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紧密结合,以行业规章和制度保证普通话成为服务用语。主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等),普通话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从事宣传策划、广告制作人员的用字必须使用规范字,从业人员用字规范水平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并逐步实行持用字合格证书上岗制度。

五、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采取各种方式,特别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协调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宣传项目和活动形式上不断有所创新。

(二)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作为本地区内语言文字的执法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法力度,认真探索并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的作用,巩固、完善与相关行业系统的工作联系制度和协调制度并做好相关服务。

(四)以城市语言文字综合评估推动其它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四川省语委关于开展四川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川语(2005)1号)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语委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05)18号)精神及省语委2008年工作安排,结合我州语言文字工作实际,各县市要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指导思想,积极有效地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具体目标是:西昌市2009年完成达标工作并接受州检,2010年接受省语委对西昌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的检查评估;安宁河流域的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5县2010年接受三类城市语言文字的检查评估;昭觉、布拖、金阳、美姑、雷波、普格、喜德、越西、甘洛、盐源和木里等11个县2011年接受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的检查评估。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督办落实,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解决评估达标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有关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民政、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语言文字达标工作,确保我州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检查评估。

(五)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基础作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根据《凉山州教育局凉山州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凉教(2005)54号),我州各县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要在2010年以前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创建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通过创建活动带动各级各类学校深化语言文字工作。此前已被评为省级中小学校风示范校、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要在2009年以前率先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省级示范学校的补评工作。此项工作纳入教育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县市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教育督办事项,制定工作规划,切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标准,积极开展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

(六)从重点行业的社会用字整治入手,进一步推动我州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把我州打造成为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名州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进一步巩固社会用字整治工作成果,加强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要严格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知》(凉府办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社会用字整治工作,达到规范化、双文化的要求。

(七)继续推进全州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近年来,全州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工作,有些县市迟迟未动,影响了全州总体工作进展。各县市要以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为契机,积极推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相关行业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要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范用语用字的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规范用字舆论导向,以增强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文明办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单位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和用字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对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社会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及规划调控;州彝汉英语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全州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测试员的使用和考核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纳入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目标管理。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使用规范汉字作为考核和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加大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力度。

(五)各级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推动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持证上岗工作,组织和推动对编辑、记者包括通讯员等出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动对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收费政策,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单位采编人员和出版物文字录入、校对人员等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监督检查出版物用语用字情况,提高出版物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工作。

(八)全州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制作和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并模范遵守国家规定,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各级文化部门负责组织舞台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检查监督文化单位用语用字情况,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做好各类重大文化活动中的语言文字工作,重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十)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涉及企业的名称、商标、广告用语的监管,清理不良文化现象,进一步改善语言文字的使用环境;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进程,做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引导、宣传和教育。

(十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地名标志牌用字、拼音等规范化工作,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地名审音、定字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用字工作。

(十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聘请语言文字社会监督员或志愿者,通过多种方法,构建全社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公众网络,不断提高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水平。

(十三)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系统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水平等级要求,推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和用字等级证书上岗资格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十四)各县市有关部门和行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要在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执法监督机制,使其规范运行,以推动我州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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