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涟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
释义 | 涟政办发〔2009〕24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涟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涟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涟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和我市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教育局掌握。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由市教育局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市教育局核定后,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个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给市教育局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市教育局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标准。 (二)由市教育局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四)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局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各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自行发放。 六、组织实施(一)切实加强领导。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参与。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目前,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暂先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将分类逐步出台相关政策,对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七、严肃纪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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