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释义 | 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规划、规范,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 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务接待、对外交流、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并指导实施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信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承担相关的人口统计分析、信息综合、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指导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流动人口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双向考核和区域协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组织新闻发布;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相关的家庭保健服务,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广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计划生育科研及其项目申报;对避孕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校验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准、校验工作;负责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主任)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 五、附录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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