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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
释义

概述

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3月17日通过决议,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

安理会当天上午再次就利比亚局势举行闭门磋商,于美国东部时间下午6时30分左右就法国、黎巴嫩、英国和美国共同提交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有10个国家投赞成票,中国、俄罗斯两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印度、德国和巴西三个非常任理事国投了弃权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一个决议案在获得9票赞成,且没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的情况下即可获得通过。

决议说,为了保护利比亚平民的安全,除以人道主义救援为目的和负责撤离外国侨民的飞机外,禁止所有飞机在利比亚领空飞行。决议指出,为保护利比亚平民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中并不包括派遣地面部队占领利比亚。

此外,决议还决定对利比亚实施比第1970号决议更为强硬的武器禁运和财产冻结的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冻结利比亚中央银行和利比亚全国石油公司等利比亚实体的财产。

决议要求利比亚冲突双方立即实现停火,全面停止对利比亚平民的一切袭击,呼吁利比亚各方加强努力,推动对话,促成必要的政治改革,以寻求一个和平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投票记录

投票记录

出席国家 代表 投票

中国(主席) 李保东先生 弃权

波斯尼亚和各塞哥维那 奇奥拉科维奇女士 赞成

巴西 邓洛普夫人 弃权

法国 布里安先生 赞成

加蓬 蒙加拉·穆锁奇先生 赞成

德国 维蒂希先生 弃权

印度 哈迪普·辛格·普里先生 弃权

黎巴嫩 奇雅德女士 赞成

尼日利亚 阿米也奥福利先生 赞成

葡萄牙 拉莫斯·卡布拉尔先生 赞成

俄罗斯联邦 潘金先生 弃权

南非 桑库先生 赞成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帕勒姆先生 赞成

美利坚合众国 迪卡洛夫人 赞成

表决结果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原则,当经过9国以上赞成且无常任理事国反对时决议即获得通过。

决议名称 表决结果 状况

S/RES/1973(2011) 15-0-5 通过

决议全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号决议,

谴责利比亚当局未遵守第1970(2011)号决议,

严重关切局势恶化、暴力升级和平民伤亡严重,

重申利比亚当局有责任保护利比亚民众,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平民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

谴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包括任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即决处决,

还谴责利比亚当局对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施加暴力和进行恫吓,敦促利比亚当局遵守第1738(2006)号决议所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回顾安理会在第1970(2011)号决议第26段中表示愿意考虑视需要另外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和支持人道主义机构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有关援助,

表示决心保护平民和平民居住区,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迅速和无阻碍地通过,并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

回顾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已经和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注意到伊斯兰会议组织2011年3月8日的最后公报和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1年3月10日关于设立一个利比亚问题高级别特设委员会的公报,

又注意到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2011年3月12日决定要求设立利比亚军用飞机禁飞区,并在遭受炮击的地方建立安全区作为防范措施,以便保护利比亚人民和居住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外国人,

还注意到秘书长2011年3月16日呼吁立即停火,

回顾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决定,并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

重申关切那些被迫逃离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暴力行为的难民和外国工人的困境,欢迎邻国,特别是突尼斯和埃及为解决这些难民和外国工人的需要做出的反应,并呼吁国际社会支持这些努力,

谴责利比亚当局继续使用雇佣军,

认为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领空禁止一切飞行是保护平民以及保障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促进在利比亚境内停止敌对行动的一个果断步骤,

还表示关切外国国民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安全和他们的权利,

欢迎秘书长任命阿卜杜勒·伊拉·穆罕默德·哈提卜先生担任其利比亚特使,支持他努力寻找一个持久和平解决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危机的办法,

重申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认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要求立即实行停火,全面停止暴力和对平民的所有袭击和虐待;

2. 强调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寻找满足利比亚人民合理要求的解决危机办法,并注意到秘书长决定派其特使前往利比亚和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决定派其高级别特设委员会前往利比亚,以便协助开展对话,促成必要的政治改革,从而寻找一个和平持久的解决办法;

3. 要求利比亚当局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保护平民

4. 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管有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以便保护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可能遭受袭击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包括班加西,同时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请有关会员国立即通知秘书长它们根据本段的授权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些措施;

5. 确认阿拉伯国家联盟在事关维护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在铭记《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同时,请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与其他会员国合作执行第4段;

禁飞区

6. 决定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领空禁止一切飞行,以帮助保护平民;

7. 还决定第6段规定的禁令不适用于完全属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飞行,例如交付或协助交付援助,包括医疗用品、粮食、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有关援助,或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疏散外国国民,也不适用于下文第4或8段授权进行的飞行,或根据第8段的授权采取行动的国家认为对利比亚人民有益的其他必要飞行,且这些飞行应与第8段设立的机制进行协调;

8. 授权已通知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采取行动的会员国视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强制执行上文第6段规定的禁飞,并请有关国家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合作,与秘书长一起密切协调它们为执行这一禁令正在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一个适当机制来执行上文第6和7段的规定;

9. 呼吁所有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采取行动的会员国为执行上文第4、6、7和8段提供协助,包括批准任何必要的飞越;

10. 请有关会员国对它们为执行上文第4、6、7和8段采取的措施,包括用于监测和批准获得授权的人道主义飞行或撤离飞行的实际措施,相互密切协调并与秘书长密切协调;

11. 决定有关会员国应立即向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8段的授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行动构想;

12. 请秘书长立即向安理会通报有关会员国为履行上文第8段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在7天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包括关于违反上文第6段规定的禁飞的信息,其后每月报告一次;

强制执行武器禁运

13. 决定用下一段取代第1970(2011)号决议第11段:“呼吁所有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采取行动的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国家,为确保第1970(2011)号决议第9和第10段规定的武器禁运得到严格执行,在有关国家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经本决议修订的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或第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时,应在其境内,包括港口和机场和在公海上,检查进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船只和飞机,呼吁此类船只和飞机的所有船旗国对此类检查予以合作,并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符合具体情况的措施,开展此类检查”;

14. 请根据上文第13段在公海上采取行动的会员国相互密切协调并与秘书长密切协调,还请有关各国立即向秘书长和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通报为履行上文第13段的授权而采取的措施;

15. 要求会员国,不管是以本国名义采取行动,还是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采取行动,在按照上文第13段进行检查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初步书面报告,特别是说明检查的理由、这些检查的结果以及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禁止转移的物品,则进一步要求这些会员国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后续书面报告,提供检查、没收和处置的相关细节和转移的相关细节,包括对物项、其来源和预定目的地进行描述(如果初次报告中没有这些信息);

16. 谴责雇佣军持续流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呼吁所有会员国严格遵守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为其规定的义务,防止向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

禁飞

17.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该不让任何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注册的飞机或由利比亚国民或公司拥有或经营的飞机, 从其领土起飞、在其领土降落或飞跃其领土,除非有关飞行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准,或为紧急降落;

18. 决定所有国家,如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飞机上载有经本决议修订的第1970(2011)号决议第9和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人员,应不让飞机从其领土起飞、在其领土降落或飞越其领土,但紧急降落不在此列;

资产冻结

19. 决定,第1970(2011)号决议第17、19、20和21段中规定的资产冻结,应适用于委员会指认的在其境内的由利比亚当局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委员会指认的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委员会指认的利比亚当局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委员会指认的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指示委员会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并在其后酌情指认这些利比亚当局、个人或实体;

20. 申明安理会决心确保在晚些时候尽快将依照第1970(2011)号决议第17段冻结的资产提供给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人民并用于促进其福祉;

21. 决定所有国家应要求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的个人和在本国境内组建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在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组建或受利比亚管辖的实体、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和由它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开展业务时,保持警惕,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业务可能有助于对平民使用暴力和武力;

指认

22. 决定附件一中所列个人应接受第1970(2011)号决议第15段和第16段中规定的旅行限制,还决定对附件二中所列个人和实体实行第1970(2011)号决议第17、19、20和21段规定的资产冻结;

23. 决定第1970(2011)号决议第15、16、17、19、20和21段规定的措施还应适用于安理会或委员会确定的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第1970(2011)号决议各项规定,尤其是第9段和第10段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专家小组

24. 请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最多有八名专家的小组(“专家小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和本决议规定的任务;

(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执行第1970(2011)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情况的资料,尤其是不遵守决议的事件;

(c) 就安理会、委员会或各国认为可改善相关措施执行情况的行动提出建议;

(d) 至迟在小组任命后 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临时工作报告,并至迟在其任期结束前3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最后报告,包括其结论和建议;

25.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其掌握的有关第1970(2011)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任何资料,尤其是不遵守决议的事件;

26. 决定第1970(2011)号决议第24段规定的委员会任务也适用于本决议所定措施;

27. 决定所有国家,包括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利比亚当局、或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任何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要求,对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执行因第1970(2011)号决议、本决议和相关决议规定的措施而受到的影响,提出索赔;

28. 重申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利比亚当局的行动,并强调安理会准备随时审查本决议和第1970(2011)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根据利比亚当局遵守本决议和第1970(2011)号决议的情况,酌情加强、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2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决议附件:安理会决议拟进行的指认

编号  姓名 理由 识别资料


附件一:旅行禁令

1 QUREN SALIH QUREN AL QADHAFI 利比亚驻乍得大使。已离开乍得前往塞卜哈。直接参与为该政权招募和协调雇佣军  

2 AMID HUSAIN AL KUNI 上校  加特(利比亚南部)总督。直接参与招募雇佣军  


附件二:冻结资产

1 Dorda,Abu Zayd Umar 职务:对外安全局局长  

2 Jabir,Major General Abu Bakr Yunis 职务:国防部长  少将,1952年生于利比亚

3 Matuq,Matuq Mohammed 职务:公共设施秘书  1956年生于利比亚胡姆斯

4 Qadhafi,Mohammed Muammar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1970年生于利比亚的黎波里

5 Qadhafi,Saadi 特种部队司令。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指挥军队参与镇压示威  1973年5月25日生于利比亚的黎波里

6 Qadhafi,Saif al-Arab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1982年生于利比亚的黎波里

7 Al-Senussi,Colonel Abdullah 职务:军情局长  上校,1949年生于苏丹


实体

1 利比亚中央银行  受穆阿迈尔·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可为卡扎菲政权提供资金。

2 利比亚投资管理局  受穆阿迈尔·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可为卡扎菲政权提供资金。  又名利比亚阿拉伯对外投资公司(LAFICO),
地址:1 Fateh Tower Office,
No 99 22nd Floor,Borgaida Street,Tripoli,Libya,1103

3 利比亚外国人银行  受穆阿迈尔·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可为卡扎菲政权提供资金。  

4 利比亚非洲投资局  受穆阿迈尔·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可为卡扎菲政权提供资金。  地址:Jamahiriya Street,LAP Building,PO Box 91330,
Tripoli,Libya.

5 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  受穆阿迈尔·卡扎菲及其家族控制,可为卡扎菲政权提供资金。 地址:Bashir Saadwi Street,Tripoli,Lib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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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