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春乡 |
释义 | 巴彦县长春乡长春乡隶属巴彦县管辖。位于县境西北部,西与兴隆镇毗邻。乡政府驻地距县城38公里。 乡名来源于境内长春岭屯名。长春乡一带,清末民初,先后隶属巴彦州和巴彦县管辖。东北沦陷后期,设置长春村。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划归龙庙区管辖,1948年11月改称民权区,1950年改为第六区。1956年3月,并村划乡,设置长春乡。1958年9月,改称长春人民公社,同年11月并人为民公社。1961年4月,从为民公社划出重设长春公社。1984年2月,改为长春乡。 长春乡辖区东靠尖山,西濒漂河,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全乡总面积108.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3万亩,以种植玉米、大豆为主。全乡共辖万和、庆隆、丰收、良种、平川、民权、吉祥、兆林、大众、福合、兴建、民主等12个村。1992年末全乡总人口2.1万人,主要是汉族。乡政府驻地平川村王福年屯。 福建霞浦县长春乡武周长安二年至宋元丰三年,大金至赤沙一带沿海村落属连江县,其余属安东乡安民里。宋元丰四年起,全境属安东乡安民、招贤里。元至清光绪年间,境域分属四十二都、四十三都、五十二都。清宣统元年至民国中期,设大南(长春)区,辖东冲半岛全部区域,渔洋限、渔洋、洪江等局部地区属中南(洪江)区。民国25年,成立洪渔秋下、高罗、大小海斗窑、关赤罗塔、长春5联保,隶属第三区,下辖38保、408甲。民国27年,洪渔秋下、大小海斗窑、关赤罗塔联保,分别改称洪江、大金、闾峡联保。民国29年,长春、高罗联保并为长春乡,大金、闾峡联保并为京闾镇,洪江联保改为渔江乡。长春乡辖祖厝、传胪、长春、华阳、东龙、埕坞、文岐、武岐、积德、黄碴、长门、罗江、高罗、积石、儒林15保,乡公所驻长春;京闾镇辖京北、京南、京东、京西、斗米、芥石、北斗、小闾、闾澳、闾峡、罗浮、西宫、法华、赤沙、浮鹰、文澳16保,镇公所驻闾峡;渔江乡辖岱后、沙岭、沙塘、赤湖、古县、方厝、洪东、洪西、洪街、渔洋、下岐、秋竹、武曲、芦江14保,乡公所驻渔洋。民国32年,长春、京闾、渔江3乡镇撤并大南、南江镇。民国34年,成立长京乡,乡公所驻长春,辖罗赤、闾江、小京、大京、京东、积石、高罗、长岐、长春、传胪、武曲、浮鹰12保。 1949年10月,废长京乡建制,成立第二区,区公所驻长春。50年代初,第二区分出第七区后,区境设大京、闾峡、罗赤、高罗、传胪、洪江、渔洋、武曲、积石、长春、程坞、长岐12个乡。1956年2月,第二区改称长春区,区内改设10乡。1958年,撤销长春区,成立长春人民公社,1959年辖洪江、渔洋、武曲、传胪、长春、长溪、文岐、埕坞、罗赤、闾峡、大京、小京、斗米、积石、高罗、法华16个大队。1961年5月,长春公社复为长春区,下辖10个公社、59个大队。1966年10月,长春区再改为长春公社。1984年,长春公社改为长春乡,辖26个行政村、121个自然村。 1990年,长春乡位于县境东南东冲半岛北段,东濒东海,西临东吾洋,北抵福宁湾,西南连下浒镇,西北接沙江镇,行政区域153.6平方公里。境内设洪江、渔洋里、渔洋垾、秋竹岗、长门、武曲、传胪、祖厝、长春、武岐、文岐、埕坞、长溪、法华、赤沙、里城、外城、加竹、闾峡、蜘蛛网、斗米、积石、亭下溪、下洋城、渔家地、大京、小京27个行政村,下辖316个村民小组、131个自然村。乡人民政府驻长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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