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友邦事件 |
释义 | 1951年11月30日,前国民党台湾省党部主任委员李友邦被当局以“包庇匪谍”罪判处死刑。李友邦,台湾省台北县人,日据时期到大陆求学,毕业于黄埔军校二期。抗日初期,李在闽浙一带组织台湾义勇队抗日,1940年起驻扎于浙江金华一带。据报道,当时,李友邦被控在此一段时间内,曾与中共金华总办事处负责人及其它共产党干部来往。该义勇队秘书潘华曾以“匪谍”嫌疑被捕,而由李保释来台,并担任“三民主义青年团”视导。潘华于1947年因事离台后,李友邦之妻严秀峰涉嫌被台保安司令部逮捕,判刑15年;不少当年义勇队成员亦被指控涉及“匪谍案”遭追究。后据称“省保安司令部”根据“省工委”被捕负责人蔡孝干等人“供词”,认定李友邦“包庇窝藏中共间谍”,且自身“早已加入中共组织”,而“迄今未向台治安机关依法履行自新手续”,故以“涉嫌包庇掩护中共间谍罪”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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