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君友 |
释义 | 执业经历 律师:李君友,法学本科学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一级律师。 1984年9月--1993年9月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3年9月--2000年6月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四业务(涉外经济)部主任; 2000年6月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一级律师。 1997年10--12月参加司法部第26期高级律师培训班。 1998年7月--2001年7在枣庄师专外语系学习英语,取得英语专科学历。 2000年6月 枣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2002年3月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 2001年7月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2年10月 枣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04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3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委会研讨员。 2005年10月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会委员。 2007年7月中国法学会会员。 2007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2009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君友律师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从事律师工作。一九八六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取332.5分,以枣庄第一、山东省第三的优异成绩考取律师资格。执业以来来,先后担任枣庄市政协、枣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峄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新华书店、峄城区建设委员会、峄城区房管局等五十余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1666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8900余万元,9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释放。办理了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数起。由于工作出色,先后多次被枣庄市司法局嘉奖,并授予个人三等功2次,连续两年被评为枣庄市十佳律师,2007年被枣庄市委、市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在执业过程中,李君友律师注重律师业务理论研究。1997年在司法部举办的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系统研修了律师国际投资、金融证券、房地产业务的理论。1998-2001年撰写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法定继承修正完善之我见》、《论故意伤害(轻伤)管辖》、《遗嘱继承修正完善之我见》连续4年分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二、三等奖。2002年撰写《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及网络法律服务初探》被全国律协“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采用,并被邀请参加了“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海会议。2001年以来,在《中国律师网》原创中心发表《刑事公诉案件撤诉程序质疑》等论文十余篇。2006年撰写的论文参加首届山东省律师论坛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 李君友律师于2001年创办了鲁南地区第一家律师个人网站《鲁南法网》 ,并积极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先后受聘担任卓泽渊教授(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一)网站论坛“婚姻家庭”、《中国律师网》“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论坛版主及论坛管理员、出任《白客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法律热线》、《江苏法律网》法律主持。为网友免费解答法律咨询1800余件,并成功办理了枣庄市第一例网上委托案件。李君友管理的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网站《法扬律师》已经成为国内较知名的律所网站。 法学文集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法学论文集》上——中国言实出版社) 《法定继承修正完善之我见》(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 《论故意伤害(轻伤)管辖》》(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 《遗嘱继承修正完善之我见》》(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 《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及网络法律服务初探 》(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与新技术专业委员会2003年天津年会论文集,《山东律师》2006/3发表) 《刑事公诉案件撤诉程序质疑》(《中国律师网》) 《论合同订立》(《法学论文集》上——中国言实出版社) 《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初探》(《中国律师网》) 《“证据规定”剥夺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中国律师网》) 《论信用卡犯罪构成》(山东法制报) 《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法律关系初探》(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法、劳动法专业委员会2004年大连年会论文集) 《论行政解释的法律适用》(首届山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几种特殊劳动关系的界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推荐论文)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价格管理规制》(与孙柏文律师合作,第二届山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合肥)推荐论文) 《从高考试卷判零分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评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孙柏文律师合作,第六届华东律师论坛(福州)优秀论文奖,第三届山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公司治理结构管窥》(中国律师网) 《诉讼时效 切勿忽视 及时维权 至关重要》(枣庄广播电视报10/2009) 《定金订金有区别 签订合同需斟酌》(枣庄广播电视报10/2009) 《捡到“银联”起贪心 冒名取款获徒刑》(枣庄广播电视报15/2009) 成功案例 鹿某受贿案再审辩护改判无罪; 王某贪污案再审辩护改判无罪; 刘某贪污、徇私枉法案辩护再审改判无罪; 赵某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改判无罪; 张某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轻伤)案一审辩护判决无罪; 李某侵占案辩护自诉人撤诉; 李某贪污案再审辩护改判无罪; 王某贪污案一审辩护判决免于刑事处分; 范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减轻处罚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张某贪污案一审辩护判决改变定性 郭延昌等1135人劳动争议代理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04年山东省10大案件之一); 代理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代理某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6.5亿元); 代理某水泥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代理某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代理某食品有限公司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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