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雷波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雷波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结全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紧紧围绕雷波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领导机关和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体:各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 第五条 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督查机构,并落实专人具体承办,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做到领导重视、人员到位、任务落实。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本级领导机关重要文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本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六)各部门相协调配合情况。 (七)其它事项的查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紧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工作。对上级、本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第八条 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督查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第九条 一事一办、及时落实。对上级、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十条 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各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完成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登记。包括专项整治办公室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立项督办的事项,由专项整治办公室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各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指示及时落实专人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间,经电话催促未报办理结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协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如发生推委或意见分歧的现象,督办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以保证督办事项的全面完成。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把督查督办工作列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第十三条 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工作不力、影响工作正常推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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