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雷波县“特岗教师”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特岗教师”是指通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选聘出的教师,即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一项特殊政策,旨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及少数民族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该政策对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我县“特岗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特岗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领导。设岗学校要把“特岗教师”纳入对正式教师的管理范畴,不得有任何歧视和放松。 第三条 “特岗教师”的工资将按照省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雷波实际与本县教师同等对待。 第四条 “特岗教师”的聘期为3年,3年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经县教育局审核、县人事局批准,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报省人事厅、教育厅备案,同时纳入县教师编制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财政负担范围,按政策规定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条 “特岗教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以及我县经济、文化、教育等县情。培训工作由县教师进修校负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拟聘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由县教育局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暂不符合颁发教师资格条件者,在服务期的第一年内须补学相关知识,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能按时认定的将作岗位调整。 第七条 签订合同。通过岗前培训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被招聘的“特岗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大合同,并由县人事局鉴证。到校后再签订具体的岗位合同。 第八条 派遣上岗。“特岗教师”在签订大合同后,直接由县教育局派遣到设岗学校,由学校安排教学工作。 第九条 设岗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让他们真正安下心来,为雷波的教育事业奉献出他们的聪明才智。 第十条 “特岗教师”所在地工委、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要为“特岗教师”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欺侮、殴打“特岗教师”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特岗教师”应自觉遵守教育法规及设岗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十二条 “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任教学校负责。设岗学校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各类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和惩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特岗教师”,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设岗学校必须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设岗学校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中要有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内容,教育局把“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对设岗学校的考核。对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致使“特岗计划”工作开展不顺利,效果不明显的设岗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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