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乐清市卫生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献血工作等综合卫生监督执法。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市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 (五)依法管理全市中医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监管局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十一)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和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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