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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劳动力统计
释义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为我省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城镇是按国统字〔2006〕60号《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三)调查对象

劳动力调查对象为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住本户,户口待定。

在调查时点前死亡的人口,不调查。

(四)调查项目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户别、本户常住人口数、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及以上人口数、本户常住人口中16岁以下人口数等5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状况、户口登记地情况、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类型、就业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未工作原因、是否寻找工作、当前能否工作、不能工作或未找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目前的主要生活费来源等21个项目。

(五)调查时间

劳动力调查所要了解的是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点前一周即调查周的就业与失业情况。2007年四季度的调查时点为11月1日零时,2008年二季度的调查时点为5月15日零时。

(六)抽样方法和样本量劳动力调查样本量为44.6万人,采用分层、多阶段抽样方法,在全省99个县、市、区抽取样本。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调查小区规模分别为100人(国家点)和250人(省点)。调查样本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统计司和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组织抽取并下发,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在每次调查前,将调查样本的详细变动情况报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根据各地上报的样本变动情况对调查样本进行确认并反馈。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2007年四季度的劳动力调查与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合进行,在人口变动情况调查样本点上同时进行劳动力调查,使用统一的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收集有关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情况,不再单独组织。2008年二季度的劳动力调查单独组织,并使用单独的劳动力调查表,调查项目与2007年四季度调查相同。

1.劳动力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调查。

2.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数量,原则上按一个调查小区一名调查员,两个调查小区一个调查指导员进行配备。

3.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摸底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调查间出现人员变化时,必须对新任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得由未经培训的调查员承担调查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4.调查摸底、入户登记和复查。调查员在入户登记前,要对新进入调查样本的调查小区进行摸底并对继续调查的小区摸底资料进行核实更新。摸底资料要妥善保管,以便下一轮调查时使用。入户登记时要对被抽中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逐一入户进行登记,对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口不得漏登,对调查项目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在调查登记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F10.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F15.近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F16.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等项目。

5.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

6.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和非专项编码工作后,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加上封面装入包装袋后,交调查指导员,统一报县(市、区)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机构调查表报送方式由各设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八)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与管理

1.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2.资料上报工作。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在2008年6月7日前将编辑、审核无误的调查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

3.数据录入工作完成以后,调查表存放在各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指派专人登记,建立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措施,妥善进行保管。管理期限由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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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