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兰州市政务大厅考勤制度 |
释义 | 兰州市政务大厅考勤制度 一、大厅实行指使刷卡考勤制度,每天四次,早8:25,中午11:50,下午2:25,晚17:50。因故在考勤时间以后到岗的,向 大厅考勤人员说明,书面记录实际出勤情况。 二、大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岗位。 三、大厅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厅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的,应先填写大厅统一印制的请假单。 (二)请假1天以内的,窗口工作人员报窗口首席代表批准;首席代表报大厅督查处批准;大厅管理人员报处室负责人批准;大厅处室负责人报大厅领导批准。 (三)请假1天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经窗口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大厅督查处批准;窗口首席代表及大厅管理人员报大厅领导批准。 (四)各类请假经批准后,应在外出前将请假条送政务大厅督查处。 (五)病假凭医院证明,按规定执行。 (六)休假按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的工作由窗口首席代表妥善安排。休假3天以上或部门进驻窗口人员较少的,应由部门事先确定顶岗接替人员后,方可准假。 五、临时顶岗人员,应及早熟悉审批业务和服务规范。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审批收费通知单出现错误的,将扣除窗口的考核分。 六、迟到、早退、旷工给予相应扣除补贴处罚。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补贴50元;五次以上(含五次)取消当月补贴。旷工一次,扣除补贴50元;旷工两次,取消当月补贴。病假、事假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等不享受午餐补助。 七、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大厅各窗口首席代表是窗口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管理,并经常督促检查,严格考勤。 (二)政务大厅督查处负责对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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