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审计。
7、根据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9、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如干部离任审计等进行审计监督。
办公室
工商企业投资审计科
财政金融审计科
行政事业审计科
经济责任审计科
兰溪市府前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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