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的规定,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于1816年成立,总部位于斯特拉斯堡市共和国广场。它是迄今最古老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保障莱茵河及其支流的航运自由与平等,促进莱茵河航运的繁荣与安全,其主要工作是制定和修改有关莱茵河航运的规定,如《危险商品运输条例》、《检查条例》(包括船只的技术标准和对船员的有关规定)、《检疫条例》和《警察条例》等。 目前,该委员会包括五个成员国:荷兰、比利时、德国、法国和瑞士。决策机制采取协商协商一致的方式,每个成员国均拥有否决权。主席国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两年。财政由五个成员国平均分担。 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下设一个由15人组成的常务秘书处、10个委员会和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法律、经济和技术事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会和五十多次下属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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