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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是由昆山地区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和设计、建筑材料检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和塑钢门窗制作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系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行政上受昆山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现有会员239家,其中昆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55家,外地进市建筑施工企业73家,建筑装修装饰企业9家,建设工程监理和招标咨询代理公司24家,检测企业16家,商品砼企业20家,构件和门窗企业38家。

协会章程

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昆山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建筑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昆山市地区性社会团体,是昆山地区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和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咨询教育,商品砼企业,钢结构和砼预制构件企业,金属和塑钢门窗制作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昆山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行风行规,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昆山市建设局、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建筑业在市场经济大浪中怎样求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技术政策的建议。

2、积极帮助和指导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管理服务。

3、研讨有关建筑业实行转制后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和制定长期行业发展规划。

4、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评比活动,组织市优质结构工程、“琼花杯”奖及“昆山文明工地”等的评选,并做好向省、市协会推荐申报“姑苏杯”、“天堂杯”奖及“苏州文明工地”等的工作。

5、鼓励会员单位争创最佳企业、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家,开展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总监及先进个人评比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推广经验,帮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

6、协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投标技巧的技术咨询活动,组织市内外建筑业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和出版会刊。

7、发展与建筑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8、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委办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在昆山地区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和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咨询教育、商品砼企业、钢结构和砼预制构件企业、金属和塑钢门窗制作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4、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5、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政策优惠和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履行本团体行业行风行规,加强自律,抵制不正当的竞争;

3、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积极向本团体反映行业内存在的情况,为协会工作献计献策;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行风行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情况;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秘书长会议每季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出席必须由本人参加,如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缺席二次以上者,将作自动放弃职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20~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无记名投票产生候选人,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下设分会:建筑施工分会;建材制品与检测分会(含建材制品、工程质量检测、商品砼);建设咨询分会(含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三个分会,设分会会长;各分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在本专业中参照第六条相关条款的非法人分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能;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有能力的会员单位援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会员大会通过的规定标准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和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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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