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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空床费
释义

摘要

空床费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长期夜不归宿,而主张的精神抚慰金。

背景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1]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刘红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2] 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认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中国尚无先例,于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法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给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范畴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并未直接主张“空床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称,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暴力方属过错方,应当主张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定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此主张了妻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仁刚认为,“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规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可以提出赔偿,这些赔偿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

“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时因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情形下,法官对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裁判。

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公序良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劲认为,对于“空床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这一婚姻关系包括性权利和性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公序”。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

为此,梅劲认为法院不宜主张“空床费”。一旦主张,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乱套了。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买单”,那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如果用金钱来代替感情,也违背了法律立法本意。

如今,虽然当事人还在上诉,但是法官主张了她的“空床费”,这对以后婚姻法的修改有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了立法界,应当对婚姻法进一步细划作出思考,以便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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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