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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柴王群
释义

2004年3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柴王群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柴王群-事件介绍

头发花白,已经有些谢顶的柴王群面色憔悴,神情木然。这位曾官至正厅级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是怎样一步步从人生的光亮辉煌处坠入犯罪的黑暗深渊呢?

柴王群-平步青云官升要职

现年49岁的柴王群是山西人,大学文化,1977年9月从山西大学化学系毕业后,先后任山西临汾地区公安处干事、地委研究室干事、山西省委组织部干事、副处级组织员。1987年5月,由于工作出众,年仅32岁的他便在事业上有了很大的起色,先后任中组部地方干部局一处、二处副处级调研员、四处副处长、处长。1996年9月又被下派到云南曲靖地委挂职任副书记,一年后全面主持地委工作,1997年10月任曲靖市委书记(正厅级)。2001年3月,柴王群走上了他人生的辉煌顶点,被任命为云南省委宣传部长兼曲靖市委书记。

年富力强,一路快马扬鞭,柴王群的经历确实让人羡慕。然而,不为人知的是,他的人生轨迹早在1994年时就已经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他手中的权力早已浸染了金钱的铜臭。正应了那句老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慕马案”带出柴王群

柴王群受贿一案,是震惊全国的沈阳“慕马”案件带出来的。中纪委在查处“慕马”案件中的行贿人——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一案(另案处理)时,查出了刘爱党行贿的一套房子记在了柴王群之妻许某某的名下。几经侦查,发现这套房子系刘爱党“孝敬”给柴王群的。

柴王群和刘爱党,一方在北京,一方在沈阳,相隔千里,这种异地行贿受贿是如何开始?又是为何开始的呢?这要从1993年的春天开始讲起。

1993年,身为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刘爱党,其管理的公司在当地可谓颇具规模,凭着公司的财力以及刘爱党的钻营,他与沈阳市某领导走得很近。为了能在仕途上得更快一些,某领导嘱托刘爱党,让其帮找关系办点事。对于某领导的重托,刘爱党不敢怠慢,他使出浑身解数,通过朋友帮忙疏通关系,几经努力,刘爱党与某领导在北京与时任中组部地干局四处副处长的柴王群套上了近乎。

好不容易在北京认识了一个“管用”的领导干部,刘爱党高兴之余,想方设法地讨好柴王群。刘爱党深谙“回报要在付出之后”的行贿之道,仔细地揣摸柴王群的需要,适时适地按需送上“好东西” 。

1993年5月的一天,刘爱党在北京民族饭店宴请柴王群。酒过三旬,刘爱党道出了做官者的难处,虽然一时风光,但也有道不出的苦水,说得柴王群频频点头,仿佛得一知己似的。临别时,刘爱党送其人民币2万元,以及1块价值2.38万元的“雷达”牌手表。柴王群一一笑纳。一个月后,刘爱党与柴王群在一宾馆吃饭,刘爱党又送其人民币3000元。柴王群没有推辞予以接受。

为了在情感上与柴王群一家靠得更近些,刘爱党选择了一条曲线交往的路子。在往后的接触中,刘爱党看到柴王群的儿子,便表现出十分喜爱的样子,提出把其儿子认为自己的干儿子,干爹关照儿子,自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随后刘爱党又主动提出让柴王群的妻子许某某到盛发集团驻京办事处工作,既可以照顾有眼疾的孩子,又有一份额外收入。柴王群与妻子商量,妻子欣然应允。1993年12月,许某某在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的手续后,来到盛发公司在北京设的办事处工作,从事票务、接待等杂活,并照顾孩子住院理疗。刘爱党还以口头形式任命许某某为办事处副主任。

一来二去,刘爱党与柴王群及其家人的亲密接触很快拉近了双方的距离,刘爱党一时成为受柴王群一家人欢迎的客人,也赢得了柴王群的好感。刘爱党与柴王群之间的友谊与日俱增。

柴王群-谋私利请托揽工程

一方获得了金钱,另一方自然也要得到好处。柴王群接受了刘爱党的贿请,也必然要利用手中的权力关照对方。

1994年初,刘爱党通过柴王群在沈阳认识了沈阳某局局长,当得知该局的“东方大厦”装饰工程正准备进行时,刘爱党随即请柴王群为其承揽工程。柴王群当即游说某局长,希望装饰工程让刘爱党承做。某局长表示承揽工程的施工方必须具有甲级以上资质,而盛发装饰公司注册成立不久,只有乙级资质,要想晋升甲级资质,必须在公司成立5年以后。

见工作无法做通,柴王群、刘爱党便安排沈阳市某领导与该局局长见面。某领导召见,局长不敢怠慢,带上主管工程的副局长一道去见某领导。某领导示意,该局“东方大厦”装饰工程应关照盛发公司。有了领导的直接过问,该局负责该项目的有关人员具体操作。在未严格审查盛发公司资质,未经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盛发公司以垫资2000万元人民币承揽到了标的为6384万的“东方大厦”主体装饰工程。1994年3月1日,刚注册成立的盛发装饰工程公司以承做“东方大厦”装饰工程为依据,申报晋升为甲级资质。柴王群又亲自出面找到北京相关部门领导,指令沈阳方面将盛发装饰工程公司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北京。这样,盛发装饰工程公司在连基本年限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于1995年3月29日晋升为甲级资质,达到了承揽“东方大厦”装饰工程的资质条件,具备了工程预结算高于乙级资质的取费标准。多取费,多赚钱,盛发装饰公司承做“东方大厦”装饰工程,共计赢利400余万元。

柴王群-送上百万住房“报恩”

就在办理承揽工程期间,刘爱党多次到柴王群家探访,随着“供求”关系的进一步加强,柴王群也多次谈到其住房紧张,想买房的话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刘爱党自然心领神会。1994年夏,刘爱党提出以柴王群的妻子许某某在盛发公司工作为由,为柴王群买一套住房。柴王群同意后,刘爱党就选定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120平方米住房1套,价值110余万元。柴王群让妻子许某某将帐号、金额电话告知刘爱党,刘爱党即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分两次将房款电汇至房地产公司,并予签字报销。

柴王群是一个非常心细的人,如何让这套凭空而来的房子合法化,顺顺当当地做房子的主人,还是颇费了他一番心思。

1994年11月29日,柴王群口授妻子许某某,事先拟好一式两份协议,并将刘爱党叫到家中,说为防今后纪委来查,让刘爱党以盛发公司借用许某某的名义购买此房做办事处用,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随后,刘爱党派人花了近10万元进行了装修,但柴王群仍心存疑虑未敢入住。

1995年底,刘爱党问起柴王群为什么不去住这套房子,柴王群犹犹豫豫地道出这样去住“不合适”,又向刘爱党提出要其以公司名义发个分房文件,说“这样去住才名正言顺、合法化”。于是刘爱党于1996年3月6日拟制虚假的沈盛集发(1996)3号文件,以文件形式将该套住房“奖励”给许某某,并在京当面将该份文件交给了柴王群。

1998年8月14日,许某某领到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许某某所有。整个过程盛发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均一无所知,也不认识许某某本人。

至案发时,该套住房一直为柴王群放置家居物品所用,房产证、钥匙均为许某某保管和持有。

柴王群-受贿存单藏在冰箱里

金钱在刘爱党和柴王群的交往过程中起到了桥梁作用,刘爱党用金钱搭起的桥直达柴王群手中的权力之门,办事、赚钱顺风顺水。柴王群明知刘爱党是看中自己在中组部工作,对其有用能为其办事,所送的钱物是为讨好、感谢自己,是贿赂,但仍用手中的权力为刘爱党谋取利益,自己也从中捞取好处。

下面的清单清楚地说明了柴王群、刘爱党之间的权钱交易:

1994年初在沈阳刘爱党的办公室,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1994年8月,柴王群一家到沈阳游玩,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1994年下半年,在沈阳刘爱党的办公室,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给予的人民币4800元 。

1995年初,在北京柴王群的家,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给予的港币10000元。

1995年夏,刘爱党在沈阳住院手术后,柴王群去看望刘爱党,在刘爱党的办公室,收受刘爱党给予的美元2000元。

1995年秋,在北京机场附近,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就在柴王群从中组部地方干部局下派到云南省曲靖市挂职后,1997年冬天,刘爱党到曲靖市看望柴王群,在柴王群的宿舍内,柴王群收受了刘爱党给予的1只价值3.8万元的“劳力士”女表。

收受不义之财,柴王群内心也不踏实。为了保密,他把受贿的钱分别存在十几个储蓄所里,然后将30多张存单分别藏匿在冰箱里的冻鱼肚中,喝水杯的夹层里,个人的剪报集中,以及客厅、卧室等让人想不到的地方。

柴王群-高官翻船落马

人算不如天算,沈阳“慕马”案件牵出了柴王群受贿案,柴王群受贿事实浮出水面。

2001年12月,中纪委对柴王群的妻子许某某实行“双规”。

2002年4月15日,柴王群在北京被中纪委“双规”,后中纪委将柴王群一案移交云南省纪委,5月28日,云南省纪委将柴王群受贿一案移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5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侦查。

云南省检察院接受此案后,反贪局依法进行了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冻结及扣押涉案赃物、调取书证、物证等工作。此后又作出了周密的侦查方案,派出两名精干的检察人员查办此案。

6月3日,检察人员前往北京,对柴王群在北京的两套房屋及其妻子工作单位的办公室依法进行了搜查。检察人员随后又对柴王群在昆明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了柴王群人民币7万元、字画5幅及有关书证,并冻结了许某某在“双规”期间交出的部分银行存单16.6万元人民币、2.866万美元、6727港元。检察人员还在北京、沈阳等地查找了数十名证人,获取了证言,调取了盛发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帐证及相关书证,又到中组部、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外汇管理局获取了书证,基本查清了柴王群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8月7日,柴王群被检察机关从北京押回昆明,8月19日,柴王群被依法逮捕。

柴王群涉嫌受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6月9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11日,昆明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柴王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出面联系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盛发公司办理资质晋升,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柴王群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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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