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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卡特尔的主要形式
释义

卡特尔的主要形式

综合卡特尔的实际表现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卡特尔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

1.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的含义不尽相同,合同当事人的需求是相反相成的,协议当事人的需求是平行相同的,一般而言协议的含义比合同更广泛。但就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意)和对当事人的约束效果而言,协议与合同并无二致。卡特尔不必具备民法上合同的要件,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承诺限制自己的行为自由就足矣。大量的卡特尔采取的都是不具备合同要件的协议。

2.协同行为与君子协定。协同行为与合同或协议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间对卡特尔行为虽有所合意,但各当事人具有完全决定自由,不具备约束力。各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协同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竞争者之间本应相互独立的经营活动被一致的行为或事实上的合作所取代;第二,前期有过各种形式的可能达成合意的接触,如会议、讨论、交换信息等;第三,目的在于排除未来的不确定性,限制市场竞争。君子协定是口头的合同或协议,由于其表现形式和查证方式与协同行为类似,所以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讨论。学界对于协同行为的规定颇有微词,认为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市场的粗暴干预。

3.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除了会员大会的有效决议外,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很难说是其会员的合意,如理事会甚至秘书长依章程或会员大会授权所做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这些决议、建议对其成员和市场的实际影响力,应该纳入卡特尔管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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