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押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随即就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法律条款实质是表明法律禁止绝押合同。
法律禁止绝押合同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以威胁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订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物没有经过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给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也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且如果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的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