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景德镇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审批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本省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建设收费减免,适用本办法。限制类项目建设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鼓励类工业项目、陶瓷文化及创意产业和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收储土地所需建设的安置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政府直接投资的其它项目,建设收费减免适用本办法。商品房项目和商贸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收费指项目建设期间的收费,包括以下三类: (一)行政性收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事业性收费: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占道破挖入网费、渣土处置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拔地钉桩费、建筑物放线费、图纸审查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建筑施工排污费、测绘费、城建档案费、档案保护利用费。 第五条 建设项目收费减免标准以国家、本省规定进行计算,收费减免不包括上交中央、省部分。 第二章 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国家、本省、本市鼓励类工业项目(不含陶瓷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减免80%、事业性收费减半。 国家、本省、本市鼓励类工业项目(不含陶瓷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七条 陶瓷文化创意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或8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元或8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不包括该项目中用于对外销售的房产、工作室等建筑。 艺术陶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或12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元或12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日用陶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6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16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高新技术陶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建筑陶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1600万美元以上(含1亿元或16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八条 工业园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性标准厂房,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九条 国家、本省、本市鼓励类旅游、信息、科技、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减免80%、事业性收费减半; 国家、本省、本市鼓励类旅游、信息、科技、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800万美元)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十条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政府收储土地所需建设的安置房,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免50%。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文化体育场馆、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等公益性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三条 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用房,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四条 国债和国家预算内拨款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五条 新建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孔口、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收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一)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 (二)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技术改造;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本省对建设项目收费减免有关政策的,按其规定由各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符合本市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收费优惠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收费减免报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工程进度达70%后,向市政府提出要求减免建设收费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含项目备案或核准,国土、规划意见、投资进度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工业项目批转市工信委、市瓷局承办(其中陶瓷类工业项目由市瓷局承办);非工业项目批转市行政服务中心承办。 (二)初审。市工信委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项目投资进度情况对工业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其中陶瓷类工业项目由市瓷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非工业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批。市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减免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按程序下发抄告单执行。减免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过前述程序后,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按程序下发抄告单执行。 对重大项目的建设收费减免,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四)执行。项目竣工投产后,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收费减免抄告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追究收费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对不符合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擅自减免收费的。 第二十条 已享受建设收费优惠的项目,擅自改变项目建筑物用途用于商业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足额补交建设收费。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管理,减免实行先征后返。即项目竣工投产后,依据政府抄告单由财政返还,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工业项目由市工信委协调办理先征后返等相关手续(其中陶瓷类工业项目由市瓷局协调办理);非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办理先征后返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使用等情况,由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加强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打造诚信政府,对此办法下发前已签约、尚未开工建设项目的收费优惠承诺,市政府给予半年宽限期(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本办法报批收费优惠;逾期仍未开工建设则收回原有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景德镇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管理办法》(景府发[2009]3号)终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本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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