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界首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0〕66号)和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界发〔2010〕6号)精神,设置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阜阳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阜阳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关系;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承担文秘、档案、财务、信访接待、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联系市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提出建议与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鉴和全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外资项目的引进;监督管理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将清洁生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管理,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负责环境规划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珍稀濒危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污染控制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及建议;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并协助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参与工业企业的检查评比和升级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预测预警;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及技术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日常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计划、对策建议;检查、督促和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检查、业务培训、资料整理。 (四)宣教法规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指导并协调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普法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先进的评选及全省、全国和国际各相关环境奖的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性环境保护刊物的征稿、编辑、出版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布工作,研究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五)循环经济发展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阜阳市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指导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协调开展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的审批及上报工作;组织宣传推广循环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成果。 四、人员编制 (略) 机关党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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