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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天津天狮学院的通知
释义

教发函〔2008〕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设置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天狮学院的函》(津政函〔2007〕135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将我市申请设置的民办本科“天狮学院”名称规范为“天津天狮学院”的申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天津天狮学院,学校代码为10859;同时,撤销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天津天狮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天狮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2个,即市场营销、电子信息工程。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市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天津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天津天狮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天津天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求经济回报,出资兴办天津天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位于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第三条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693667762.36元人民币,净资产500184846.69元人民币,固定资产195590392.56元人民币。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投入420315113.25元人民币,购置土地使用权688亩、建设地上建筑16.0555万平方米等,房屋、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于学院名下。

第四条 学院是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立足天津、面向全国,适应我国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应用性人才。

第五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尊崇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学院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

第八条 学院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九条 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推选首届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长由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兼任)。

以后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当时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学院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名誉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长协助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通过任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七日内通知所有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做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并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

第二十条 学院学历教育招生对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学院录取,即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条件规定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生自主择业与学校指导、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章 办学规模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学初期在校学生规模5000人,以后规模据学院占地及其他固定资产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初、中期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管理学为主,兼设其他门类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

(三)境内、外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四)政府的适当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财产和财务制度

(一)学院举办者不求经济回报。

(二)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三)学院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四)未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学院资产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五)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学院更换院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八)学院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选定学院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二)举办者的义务:

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办学。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出资办学。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不得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八条 学院配备与专业设置和在校生人数相适应的专任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兼任教师。

专任教师队伍构成为老、中、青三结合,以聘任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的中、青年高学历教师为主。

兼任教师队伍主要聘任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任教教师由学院公开招聘,学院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和面试,被录用者由学院院长签署聘任书。

第三十条 被学院聘任连续任教十年,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高职称或高学历教师,可以连续聘任至退休,除有重大违法、失职行为者外不得被解聘。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至四人,院长助理一至二人。院长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负责分管的工作。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天津市教卫工委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4年。报请天津市教卫工委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四)聘任、解聘、奖励、处罚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由院长提出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系、教学部为学院二级组织,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两委员会的人选由院长确定。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由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且富有改革精神的教师组成。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方案;

(二)施行教学质量监控和审议教学研究成果;

(三)提出教学改革建议;

(四)提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建议;

(五)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其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二)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技成果;

(三)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规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依法进行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权限与程序,评定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对学院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必须有一名以上的专职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专兼职党务干部,按照中共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和天津市委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团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办学条件不具备,至使不能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时;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需由学院院长向学院董事会提交修改方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在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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