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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三联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安徽三联学院的通知
释义

教发函〔2008〕10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民办三联职业技术学院升格为安徽三联学院的函》(皖政秘〔2007〕12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民办三联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安徽三联学院,学校代码为10959;同时,撤销民办三联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安徽三联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三联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75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日语、英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安徽三联学院章程

附件:

安徽三联学院章程

为保障安徽三联学院(简称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一条 名称:安徽三联学院

第二条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47号

第二章 性 质

第三条 学院是由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五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200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至2012年在校生规模达7500人。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兼顾高职教育。同时根据社会的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

第七条 学制:本科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八条 根据安徽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近期在工学、人文学科等学科门类设置相关本科专业,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学院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情况,调整和设置其他学科专业,努力建成一所以工为主,文、理、经、管等学科门类兼有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九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委派的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设董事长一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设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教务长、院长助理等院级领导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二级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定教学计划;选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校际间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并按规定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不得招收任何没有学籍的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院按照规定程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三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398,099,469.94元,其中净资产总额367,340,542.25元,固定资产总额324,187,740.53元,举办者办学投入273,298,935.38元,学院办学积累94,041,607.07元,学院银行贷款6,240,000.00元,其他负债24,518,927.49元。无国有资产参与。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投资、办学收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四章 回 报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自行终止事由: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自行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审批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

(一)本章程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进行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董事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程序之日起实施。

(四)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三联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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