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西安思源学院的通知 |
释义 | 西安思源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层次及形式 第四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五章 办学性质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七章 内部管理 第八章 学院资产、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九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教发函〔2008〕1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西安思源学院的函》(陕政函〔2007〕14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西安思源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西安思源学院,学校代码为13121;同时撤销西安思源职业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安思源学院系民办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西安思源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三、该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5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本科专业,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为4个,即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工业工程、汉语言文学。 五、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布经我部核准的《西安思源学院章程》(见附件)。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陕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西安思源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西安思源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级技术人才,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自觉接受党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西安思源学院。 学院地址:西安市东郊水安路28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第四条 办学宗旨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培养目标 立足陕西,服务社会,为中西部地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层次及形式第六条 办学规模、教育层次及形式 学院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发展全日制本科层次教育为主,专科层次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为辅。本科学制4~5年,专科学制2~3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院学生总规模控制在85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为4500人。 第四章 学科门类设置第七条 学院学科门类设置以工学学科为主,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制定培养计划、选用或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五章 办学性质第八条 办学性质 学院为举办者联合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运用民营机制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学院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陕西省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学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学院董事会董事为7人,由举办者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负责人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学院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前不能无故罢免董事,下一届董事会由上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组建以院长为最高行政领导的行政班子,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学院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学院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会活动。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七章 内部管理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印章、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学院建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所需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用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建筑物、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 学院对办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部门等,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学院资产、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 截至2007年年底学院总资产为59,658万元。净资产为29828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5万元,办学积累29,783万元。贷款及其他形式负债29,830万元。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社会捐赠和募集; (三)学费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院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根据陕西省物价部门的收费限额制订,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教育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九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是自筹资金,在学院创立阶段投资办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举办者通过自行担任或推举董事的方式进入董事会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院的发展方针和方向提出建议; (三)查阅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各种会议记录; (四)对学院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 (三)严格保守学院各种不宜公开的资料和秘密; (四)对学院的发展进行适时、适当的监督,保障学院的健康发展; (五)不得提前抽回投入的办学经费,以保障学院的健康、长期发展; (六)限于各自的投资对学院的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 修改学院章程须经董事会讨论,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八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条 学院终止程序 (一)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的,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由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三)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退还受教育者学费; 2.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剩余财产,在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相关费用后,由政府审批机关统筹安排。 (四)学院在陕西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效力 (一)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西安思源学院办学行为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 (二)因违背本章程造成学院对外、对内有责任时,各董事、院长有义务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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