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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释义

中心简介

焦作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4月,是隶属于市房改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兼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副县级事业单位。2002年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更名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直属市政府领导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代表焦作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焦作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计财科、信贷科、县市区网点管理科,稽查科等5个科室和含6县市4城区在内10个管理部,阵容整齐,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几年来,该中心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团结奋进、拼搏实干、积极探索、求实创新,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支取使用信贷体系、电算化及查询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截止2004年底,归集量达4.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购建房贷款3.7亿元,名列全省前茅,为促进焦作市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连续5年荣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等殊荣。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按照《条例》要求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第三条 在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焦作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最长期限。

第六条 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第七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第八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 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第十一条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告。

第十二条 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焦作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在上级规定范围内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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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3: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