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焦作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焦人培[2003]7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事局、教育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下同)在职教师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职责与分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管理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普通师范院校负责负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非师范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参加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公共科目的培训,由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培训机构。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规则,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意见,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落实(年度计划应包含培训的类别、层次、人数等)。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从2004年起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其结业证书和结业审批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教师经培训合格后,由各培训机构分别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分别加盖教师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公章,并将结业审批表留存备案。 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登记与审验。教师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要进行登记和审验。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联合印制)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登记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下发)。市人事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门审验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学校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相关结业证书按规定时间到市人事局进行专门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晋升和聘任教师职务。 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焦作市人事局 焦作市教育局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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