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强震动台网管理实施细则 |
释义 | 江西省强震动台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强震动台网运行管理,确保强震动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转,提高记录资料的质量和使用价值,依据中国地震局《强震动台网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强震动观测评比办法》、《中国数字强震动台网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强震动台网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强震动台网包括固定强震动台站、地震动强度(烈度)速报台站、专用台阵、流动台网。 第四条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省内强震动台网的综合管理,省地震局监测中心负责省内强震台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立即汇集并初步处理本地区强震动台站获取的记录,并复制备份原始数据,刻盘永久保存。4级以上地震的记录或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记录应填写观测记录报告单,72小时内报送到区域强震动台网部,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及时将上述处理情况报送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备案。 第六条 台站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省地震局监测中心负责。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会同省地震局监测中心每月上旬和下旬分别远程通讯检查所辖强震动台站,并填写远程通讯检查表;每半年现场检查1次,并填写现场检查表。 第七条 对地震活动性明显增强或已发布短临预报的地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会同监测中心适当增加台站远程通讯检查和现场检查次数。 第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洪水、滑坡等)或获知台站仪器发生故障时,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及时派员前往台站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台站设备进行检修、更换期间,应安装备机,保证台站的连续观测。 第十条 台站监控区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立即前往台站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台站应建立观测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建台报告、台站检查资料、获取记录情况和相应的地震资料、仪器故障和排除记载、加速度计标定检测报告、台站重大事件记载等。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监测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强震动台站所在地的地震监测台站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台站日常看护管理,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强震动台站协议看管人员可由当地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推荐,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 2.在当地有固定居所; 3.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准; 4.具备履行看管职责的基本文化素质; 5.无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 看管协议由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当地地震工作部门和委托看管人三方签订,报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备案。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受委托人身份确认; 2.明确受委托人和其他两方的义务与权利; 3.看管费支付方式; 4.工作考核; 5.违约责任; 6.协议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台网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纳入省地震局年度经费计划,确保台网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省地震局监测中心根据本省台站数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台站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职能履行。 第十七条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强震动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省强震动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的措施。强震动台网及其台站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台网和台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台站巡察制度,检查落实地震监测台站供电系统、台站外部(观)、正常工作所需的检测与维护及工作环境等。 第十九条 省地震局根据需要对外发布经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处理后的本省台网记录波形。 第二十条 省地震局在获取记录后3个月内具有对获取记录的优先使用权。在此期间,未经省地震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应的数字化记录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原则上每5年组织一次强震动加速度计标定检测。 第二十二条 加速度计由符合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仪器检定实验室进行标定检测。 第二十三条 获取最大加速度200gal的加速度计,待其所在台站(阵)附近地震活动平静后,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及时进行标定检测。 第二十四条 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当于仪器标定检测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情况报送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强震动台站发生监测故障或者意外事件的处置分简易程序、基本程序、特别程序。 第二十六条 简易处置程序是指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当地运行维护责任人或协议看管人可以直接妥善处置完毕,并只需履行向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报告手续的事件处置程序。下列情况适用该程序: 1.看护管理方能自行解决的事件; 2.在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能解决的; 3.其他不需要省地震局监测中心或者市县地震部门派人现场解决的; 第二十七条 基本处置程序是指需要履行向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报告和审批手续的事件处置程序。下列情况适用该程序: 1.台站仪器毁坏,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情况,需要维修、更换配件的; 2.通信出现故障,需要协调才能解决的; 3.需要地方地震工作部门协助解决的; 4.监测设施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5.其他需要省地震局监测中心或者市县地震部门派人现场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特别处置程序是指台站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综合协调,应当履行向省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专题报告、专项审批等手续的事件处置程序。下列情况适用该程序: 1.台站发生较大灾害性事件; 2.台站发生较大偷盗、破坏事件; 3.其他需要多方面协调解决或者专项解决的事件。 第二十九条 台址因故需要变动,应提前向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三十条 台址变动后,应及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并将变动情况报送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和相应的区域台网部。 第三十一条 由省地震局监测中心负责做好江西省强震动台网参加全国和区域强震动观测运行维护评比和强震动观测记录评比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地震局对获得全国或者区域评比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地震局对在强震动观测的供电、观测技术、避雷、远程通讯技术、软件控制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对运行维护和提高观测质量取得明显效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由专家组审核确定,给予技术革新专项奖励。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局对于观测质量差、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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