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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释义

单位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布置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检查、处理本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及其价格部门越权调定价行为;

(三)受国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依法查处中直企事业单位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参与其行政诉讼;

(五)依法处理和纠正下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难以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宣传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组织指导群众性价格监督工作和“物价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开展社会价格监督和受理价格举报工作,积极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决策依据;

(七)承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承办事项:

依据《价格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的收发、登记、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人事政策,管理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工资,依法办理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或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手续。负责单位物业管理、消防、用车、报刊年度征订、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及会议后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在管辖范围内对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对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交办给下级机关的价格举报件,进行催办、督办,对其中处理不当的,责成其重新作出处理;负责非价格类举报的转送;做好价格举报信息管理;举报案件办结后,负责向交办机关反馈结果,并视情况回复举报人;建立、管理价格举报档案;负责价格举报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综合科:负责起草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会议文件;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系统内统计工作;编发《江西价格监督检查》简报;负责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组织建设、岗位目标的制定和考核,总结、推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和表彰工作,负责同基层工作联系点的经常联系;组织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四)案件审理法规科: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的价格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承办不服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开展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系统的执法监督、案卷考核评比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等。

(五)案件执行科:负责按照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意见决定,下达责令退还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负责案卷的制作及案卷档案管理等;负责退还用户款的落实及催缴罚没款入库工作。

(六)市场监督指导科:负责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和行业价格监督组织的工作及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推行和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企业物价员制度;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七)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查处和纠正市场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人为哄抬或压低价格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全省日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八)检查一科: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性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性的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专项检查;直接查处地市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省直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或协调地方查处各类收费方面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治理乱收费工作;起草有关计划和总结。

(九)检查二科: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地市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省直属相关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调地方查处商品价格方面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研究起草有关商品价格检查的政策界限,起草有关计划和总结。

(十)检查三科: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地市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及省直属相关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调地方查处服务价格方面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研究起草有关服务价格检查的政策界限,起草有关计划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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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