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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警察总局
释义

我国近代的警察制度发轫于19世纪末叶。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中国陷入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和瓜分的深重灾难之中。亡国之痛,促使资产阶级的维新运动兴起,议论“新政”,鼓吹“变法”,成为潮流。仿效外国,建立警察制度,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了出来。清政府面对内外压力,于1901年9月12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颁布上谕:“著各省将军、督抚将原有各营严行裁汰,精选若干营,分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一律操习枪炮,认真训练,以成劲旅。”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各省开始警政。1902年清政府通令各省撤销保甲局,筹办警察。

1903年,撤销设于南昌城内的保甲总局,改设省会警察总局。设督办一人,掌管全局事宜,由巡按使兼任,另设总办、会办各一名,在督抚领导下执行省会警察事务,并管理各府厅州县的警政。

在南昌城内火神庙、新巷子、状元府、南昌府前设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四个分局,在腾王阁设城外分局,在进贤门外、德胜门前设上、下两个分局。各分局内设总巡1 人,分巡2 人,及巡检、方案、稽查。城外分局设督查兼提调、总巡、分巡、巡检、方案、稽查。各分局下设巡弁、巡目、巡丁。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1909年2月,警察总局改为江西巡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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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