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工贸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 |
释义 | 学生团体联合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四章:值班制度) 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指导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成员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七章 学生团体日常管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基本内容江西工贸学院社团联合会成立于2007年9月。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机构,它是引导全院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学生联合组织,是全院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江西工贸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坚持以邓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贴切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以“服务同学,努力提高大学生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秉承“以特色求生存,以竞争求发展”的方针,广泛团结学生社团,勇于创新,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学生社团工作的稳步发展,努力建设具有工贸特色的社团文化。 为了给广大同学提供更广阔的舞台,更好的体现自己的人身价值,让更多的社员享受发展的利益,江西工贸学院社团联合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会议制度和管理办法条例。此外:“以公平、公开的选举原则,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江西工贸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现设6个部门:主席团、办公室、财务部、策划部、宣传部、外联部。 社团联合会共有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体育类、兴趣爱好等诸多领域学生社团25个社团。社团一直组织各个学生社团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活动。在制度建设方面,社团联合会也加强了社团的高效管理,规范了社团活动。 学生团体联合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团联合会的性质:促进学院社团发展。以服务他人、锻炼自己为宗旨,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并在院团委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学生团体联合会是一个协调型、开拓型、服务型组织。起着沟通学院与与学生的的纽带的作用。 第二条:宗旨:坚决维护学院利益,服务他人、锻炼自己。 第三条:基本任务: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带领全院广大学生吩咐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广大学生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们的拼搏精神。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人员机构:学生团体联合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策划部、宣传部、财务部和外联部 第二条:人员任免:所有部门受主席团管辖,各部部长有主席团任命,干事的选拔通过自荐、推荐、面试等。 第三章:部门职责主席团 1、召集学生社团负责人举行工作会议 2、指定并落实本会的大致方针、工作目标等 3、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5、其他与主席团有关的工作 办公室: 1、制定联合会的有关文件。 2、管理联合会的有关文件、文书及有关物品。 3、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 4、负责纪录联合会及社团例会召开的情况。 5、负责各部门成员及社团的考核。 宣传部: 1、各种宣传工作,包括整份海报的文字、美术设计工作。 2、负责社团联合会每次活动的宣传及每次会议的通知工作。 3、通过宣传工作扩大社团联合会的影响力。 4、提高社团联合会宣传部及各社团宣传部成员的海报制作能力,提高社团海报的整体质量。 5、协助各社团做好海报及宣传工作。 策划部: 1、策划、安排、组织社团内的活动 2、对各类活动进行检查及监督 3、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登记、协调 外联部 1、负责我校学生社联与其它高校学生社联的交流联系。 2、负责协助我校学生社团与其它高校学生社团的交流联系。 3、负责为学生社联组织的各类活动争取社会赞助。 4、负责协助为各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争取社会赞助。 5、负责联系校内外媒体,宣传我校学生社团活动。 财务部: 1、管理社团经费,对社团经费的收入、支出详细登记并定期公布 2、制定审核经费使用报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3、对各社团费用及团内费用的使用造学期预算 4、审查各社团经费收入、支出情况 第四章:值班制度第一条: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不可随意缺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 第二条:值班时间内严禁闲杂人等长时间逗留与非联合会成员闲谈,严禁抽烟、 打牌、玩游戏等。 第三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完成各种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并做好值日记录,检查门窗及电灯是否关闭。 第六条:值班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盗,如有意外事故应及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有关 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江西工贸社团联合会。 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是由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我院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我院各级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各项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团体应该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指导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团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院团委是我院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学生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册及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学生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统一由院团委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挂靠单位的学生团体,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团体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现职人员负责学生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所挂靠的学生团体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学生团体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指导学生团体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团体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审查学生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学生团体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学生团体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七)监督、检查学生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生团体指导老师 1、学生团体可根据活动需要要求配备指导老师一名,对于没有指导老师的社团,可由社团向院团委申请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团体指导老师,并向其颁发《聘书》,给予相应报酬。 2、学生团体指导老师的职责是在学生团体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帮助(包括:理论指导与活动指导)。 3、学生团体指导老师有义务接受学生针对上课内容及形式的反馈信息以提高上课质量。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第十一条 我院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 2、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系、室作为挂靠单位,并得到其同意;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4、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 5、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6、学生团体全称应冠以“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协会(社)”字样。 7、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团体: 1、与已登记的学生团体相同或相似的学生团体; 2、“同乡会”、“同民族会”等类学生团体; 3、发起人受过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学生团体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6、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学生团体,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院团委申请筹备。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发起人负责填写《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登记审批表》,并向院团委提供以下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学生团体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学生团体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生团体的章程草案,草案必须有统一的格式与字体,并上交打印稿和电子稿各一份至院团委备案; 5、上交规范的社团简介,内容包括:社团宗旨、社团发起人简介及本年度即将开展的大型活动策划方案。 6、院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的名称。学生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学生团体的活动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活动范围;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会长(社长)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终止的程序; 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经院团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院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 第十九条 院团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团体给予正式登记,发给《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学生团体申请报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3日之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机构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申请注销,经挂靠单位报院团委审查同意,由院团委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院团委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管理的; 5、出现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注销登记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团体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产,由挂靠单位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团体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和学生团体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学生,承认某一学生团体的章程,愿意参加某一学生团体的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某学生团体,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的权利是: (一)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在学生团体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 (五)对学生团体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挂靠单位、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检举的权利; (六)对所在学生团体的建设发展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学生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对于经常违规的社团成员,会长有权利决定其去留问题;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执行学生团体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参加学生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该学生团体全体成员组成,是该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团体成员大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五)监督学生团体财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包括会(社)长、副会(社)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条件 1、必须从本学生团体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并由院团委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年。 2、成为本学生团体会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学生团体活动(新成立的学生团体除外)。 3、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担任会(社)长的学生必须征得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的同意,报院团委、系团总支批准,并加入院学生会,参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团体的负责人; 3、前一学期内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 4、正在担任其他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5、由于管理问题导致社团无法正常运作的; 6、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是: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3、遵守本学生团体章程,维护本学生团体的权益; 4、维护学生团体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5、对本学生团体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6、对本学生团体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7、聘期内需尽职尽责,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章 学生团体联合会第三十九条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在院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基础部等部门的帮助,在学工处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承担对学生社团予以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学生一级学生群众组织。作为全院学生团体的自我服务组织,须做到: 1、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登记 2、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必要帮助 3、 组织全院性学生团体活动 4、 协助院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评估表彰 5、 对外代表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团体 6、 发挥联系学生团体和会员及学院各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 7、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实行社团干部培养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均由团体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向其颁发《聘书》,任期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团体和学生团体联合会成员构成。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会长的提议、并得到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承担学生团体联合会日常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面向全院公开招聘。 第七章 学生团体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2、按相关规定进行学期注册和报送年检工作报告。年检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须经挂靠单位初审后,送院团委接受备案。 3、副会(社)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由挂靠单位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校团委批准。 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团体内部财务工作,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经费及管理 1、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缴纳的会费、挂靠单位支持的活动经费和学生团体通过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社会赞助。 2、学院拨付的学生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团体活动。 3、学生团体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院团委同意方可收取,最高额度不超过50元/人。 3、学生团体的经费抽取25%上交至学生团体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剩余的75%由社团自行管理使用。 4、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 5、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作详细说明,主动接受学生团体成员监督。 7、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8、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团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 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团体可以在不违反条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院团委及挂靠单位批准组织一些创业活动,活动收入归社团自身所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校内活动,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生团体举办跨校活动,经校团委初步审查后,必须报江西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或“大学生”二字。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开办网站和BBS系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管理规定;另要求学生团体必须建立自己的QQ群或飞信群,以加强联系,促进社团发展。 第五十二条 举办活动时未经学院和学院相关单位同意,不得使用其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第五十三条 院团委每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团体及优秀社员(会员),由学院予以表彰。学生团体的考评与各指导(挂靠)单位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考评挂钩,学院支持社团活动与学分制挂钩,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具体事项由教务处、院团委另行规定)。优秀学生团体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担任会(社)长的学生有权利参与年终的优秀会(社)长评选,院团委将对优秀会(社)长进行嘉奖,并可在经本人同意后,通过学生团体联合会代表大会及社团成员大会开会决定是否延长聘用时间。 第五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应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 我院学生按照学院规定登记注册成立学生团体,其负责人和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学生团体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2、学生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违反学生团体自身章程的; 3、学生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内容、或形式、或参加人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学生团体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或行为的; 5、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团体活动的; 6、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7、学生团体和合作单位在校内的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8、未经挂院团委及靠单位同意,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9、违反财经纪律,侵吞学生团体公共财产和物品,在限期内拒不归还的; 10、其它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团体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由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共同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必要时,直接由学生违纪处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若由于会长的工作失误,社团运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社团,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罢免其会长职务,注销其所在社团,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结果。 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团体。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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