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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毽球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江苏省毽球协会是群众性的体育组织,团结全省毽球爱好者、支持者,促进群众性毽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江苏毽球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积极开展群众性毽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毽球运动技术水平;组织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举办国内和省内毽球比赛,推进毽球竞赛的社会化;组织和选拔运动员组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组织毽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和业务考核,向省体育局推荐报考一级以上毽球裁判员;组织毽球运动的科研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毽球协会是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的业务指导下,遵照执行中国毽球协会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江苏省体育总会的业务主管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毽球运动,团结全省毽球爱好者、支持者,促进群众性毽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江苏毽球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会址在南京市五台山1—3号,邮政编码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江苏省毽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群众性毽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毽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组织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举办国内和省内毽球比赛,推进毽球竞赛的社会化;

(三)组织和选拔运动员组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

(四)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组织毽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和业务考核,向省体育局推荐报考一级以上毽球裁判员;

(五)组织毽球运动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江苏省毽球协会章程,服从江苏省毽球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均可向江苏省毽球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毽球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江苏省毽球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相关的入会材料;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江苏省毽球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江苏省毽球协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苏省毽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毽球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局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江苏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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