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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志愿者网
释义

江苏志愿者网简介

“江苏志愿者”网是由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主办的省级志愿工作服务平台。网站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精神,传播“帮助他人 提升自己”和“做好事、长好心、当好人、得好报”的互助理念,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旨在搭建全省志愿服务的公共平台、交流平台、表彰平台,实现全省志愿活动的发布交流、满足社会不同群体参与志愿服务的需要、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展示志愿服务新亮点,引导全省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江苏省志愿者服务综述

1994年底志愿者行动在江苏省正式启动以来,志愿服务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呈现出勃勃生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2000多万人次、6000万小时的志愿服务,长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注册骨干志愿者已近百万人,志愿服务队5500多支,社区志愿者服务站600多个,服务基地1728个,服务广场550个,开展服务广场活动15000多场次,涌现出江阴市社区求助服务中心、南京市爱心车队队长陈立新等一批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杰出志愿者典型,江阴市被誉为全国“志愿者之乡“。2000年,组织招募了6000名青年志愿者,为第六届中国艺术节提供了40多个项目12000人次共15万小时的服务。2001年9月,组织招募1200名志愿者服务世界华商大会,为境外73个国家和地区、境内37个代表团的5000余名嘉宾提供了4万多小时的服务。2003年9月,全国第六届残疾人运动会组织招募7350名志愿者,为7000多名嘉宾提供了2万多人次30多万小时的服务。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在江苏举办,十运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全省参与志愿服务的各级各类志愿者超过10万名,志愿服务总时间超100万小时,成为盛世十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志愿者行动已经成为江苏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载体,有力地促进了江苏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在13 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省志愿者行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起步探索阶段(1994年至1995年)。这一阶段以开展学雷锋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集中性、突击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主要形式,以行政化的组织动员为基本手段;第二,巩固提高阶段(1996年至1998年)。这一阶段以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以实施项目化运作,推进“一助一“长期服务计划、扶贫接力为主要形式,以组织动员与社会招募相结合为基本手段,在建立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同时,探索建立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第三,整体推进阶段(1999年2002年)。这一阶段以关注经济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促进城市化、区域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以承办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为主要形式,以社会招募和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为基本手段;第四,全面深化阶段(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以省志愿者行动协调委员会和省志愿者协会的成立为标志,以全面参与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以各类专业性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全面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为基本手段,在推进各级协调委员会和协会建设的同时,着力推进机制建设和立法进程。

13 年来,志愿服务理念在江苏省得到广泛传播,志愿者行动的各项建设稳步推进,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遍布全省的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初步形成。当前,全省正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进程,努力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志愿服务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10多年来,我省各地、各行业组织动员广大志愿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建设;二是构建组织网络,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三是壮大服务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四是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志愿服务机制建设。具体开展的服务内容有:“真情助困进万家“、“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计划“、“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结对帮扶服务“、“海外援助志愿服务“等活动。与此同时,志愿服务事业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各级党政领导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支持志愿者工作。江苏团省委与省文明办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将志愿服务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评体系。团省委、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单位对参与扶贫接力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交通费用、保险、岗位、工龄、工资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南京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志愿服务立法的省会城市,《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2003年江苏省人大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03-2007立法规划》调研项目,2006年将《条例》正式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3月3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获得通过,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省的志愿服务进入到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同时各新闻媒体也广泛关注志愿者行动的发展,各级志愿服务典型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志愿者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但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认知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组织保证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物质保障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志愿者资源有待进一步开发;五是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江苏省志愿服务发展趋势:1、完善志愿服务项目体系;2、逐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网络;3、壮大和规范志愿服务队伍;4、进一步探索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目前江苏省在中国2001国际志愿者年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志愿服务事业正按照“党政支持、共青团承办、社会化运作“的思路,大力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力争新世纪取得更大发展。

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自愿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在承办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经组织安排参加岗位服务的个人称为项目志愿者。

自愿通过基层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上级志愿者协会的成员,长期坚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称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参与具体志愿服务项目时也应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四)未成年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注册志愿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愿意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二)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登记、注册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

(二)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属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经同级协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

乡(镇、街道)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级志愿者协会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

(三)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及社会的NGO组织,经所在地县级志愿者协会同意可以成为登记、注册单位,开展志愿者登记及注册工作。

第五条 登记及注册程序

(一)登记程序

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承办该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项目志愿服务凭证,参加相关志愿服务。

(二)注册程序

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一个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该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

2、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

3、注册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审核合格后由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向申请人发放“江苏省注册志愿者证”、“江苏志愿者”胸章(证、章由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式样,参见附件3)。志愿服务组织应在注册志愿者证上标注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和注册工作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上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志愿者,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依情况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志愿者,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依情况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防范、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明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由活动举办者与有关志愿服务组织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

承担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或者社会公开招募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招募志愿者。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社区内的志愿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安排志愿者提供长期服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志愿者协会、协会授权的注册审批机构及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

(一)省志愿者协会负责全省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二)市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县级志愿者协会应积极发展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推动志愿者注册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四)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实施,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理念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应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为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使用统一的标识,江苏志愿者主标识采用原中国青年志愿者的主标识(参考式样见附件4)。志愿者应佩带统一胸章。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并由志愿服务组织予以确定后,为项目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为注册志愿者在注册志愿者证上予以标注。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证明由省志愿者协会提供规范格式(参考式样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组织都应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进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

第二十四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服务。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志愿者依据业绩可以参加其志愿服务项目的专项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4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凭志愿服务证明或注册志愿者证向所属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已累计的时间应予以标注。志愿服务荣誉卡,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印制(参加附件6)。

第三十条 各级注册审批机构应建立注册志愿者的星级认证制度,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建立奖章授予制度,依据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予以认证。

第三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审批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其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其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其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其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审批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已累计的时间应予以标注;

第三十二条 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志愿者协会根据“五星志愿者”认证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由县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县级授予的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由市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市级授予的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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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