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信鸽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信鸽协会,是经过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团结全省各会员单位及信鸽爱好者,提倡科学培养鸽、文明养鸽,繁荣信鸽市场,增进与国内外信鸽社团、民间组织的友好交流,为推动信鸽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制定全省信鸽活动实施细则和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协助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级信鸽协会做好信鸽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举办、承办全省及省级以上的双边、多边或全国性的竞翔、品评活动,监督各会员单位的信鸽放飞计划的实施。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等工作。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加强对会员单位及其会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崇尚社会公德,努力做到文明养鸽,争取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办好《翱翔》杂志,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和办刊质量,把握办刊的正确导向,大力倡导信鸽饲养、育种、驯放、竞翔等方面的科学知识,促进经验交流,传播鸽文化,为提高全省信鸽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江苏省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过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批准,并是江苏省省级唯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省各会员单位及信鸽爱好者,提倡科学培养鸽、文明养鸽,繁荣信鸽市场,增进与国内外信鸽社团、民间组织的友好交流,为推动信鸽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信鸽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接受省体育总会、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鸽协办公地址:南京市五台山1-3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制定全省信鸽活动实施细则和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协助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级信鸽协会做好信鸽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举办、承办全省及省级以上的双边、多边或全国性的竞翔、品评活动,监督各会员单位的信鸽放飞计划的实施。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等工作。 (五)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 (六)加强对会员单位及其会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崇尚社会公德,努力做到文明养鸽,争取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七)努力办好《翱翔》杂志,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和办刊质量,把握办刊的正确导向,大力倡导信鸽饲养、育种、驯放、竞翔等方面的科学知识,促进经验交流,传播鸽文化,为提高全省信鸽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八)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要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热爱信鸽事业,爱好信鸽活动,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居住在本省饲养信鸽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鸽舍所在地的市、区、县(市)的鸽协查验鸽舍合格并批准,同时测定棚距,报省鸽协备案,即为本鸽协个人会员。 (二)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唯一的市、区、县(市)信鸽协会,由省辖市鸽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鸽协核准,即为本鸽协团体会员。 (三)被批准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为省鸽协会员。由所在地市、区、县(市)发给省鸽协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竞翔、科研等活动的权利; (三)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有申请入会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规章;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会员守则,支持本会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或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四)向本会及时、正确地提供信鸽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积极为《翱翔》杂志组织稿件和撰稿。 (五)有维护本会团结与声誉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略),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无原则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7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无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泉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和省体育总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省以下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省辖市信鸽协会,县(市)级、区由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立信鸽协会,但必须按照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任何一级鸽协不得直接吸收跨行政区域的个人会员。铁路、石油等行业(县团级)建立的信鸽协会,可申请为本省或省辖市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参加其组织的活动,但也不得吸收和组织行业、跨地区的个人会员进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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