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戏剧家协会,前称中国戏剧家协会江苏省分会,筹建于1958年12月,1960年4月3日正式成立。第一次代表大会选出理事76人,时有会员367人,其中全国会员72人。1991年易名为江苏省戏剧家协会,周邨、王鸿、刘俊鸿、汪人元先后出任主席。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经常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组织理论研究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会员相互观摩、交流技艺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常年坚持举办省知名演员读书班,不断提高会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6月2日在南京召开,汪人元当选主席,王芳、王建伟、吕效平、李政成、李洁、杨丽娟(兼秘书长)、陈晶、陈澄、周东亮、竺小招、柯军、徐秀芳、顾芗、蒋晓勤当选副主席,现有会员2760人,其中全国会员453人。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戏剧家、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任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的创新与发展。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举办全省性的评奖,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 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地方戏剧家,加强剧种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剧种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 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 第十条 积极参加中国剧协和江苏省文联开展的各项戏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省、市、自治区戏剧组织的联系,增进同全国戏剧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一条 维护中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式。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各市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省性的戏剧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团体会员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者可提出申请:全省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戏、广播剧、戏曲电视剧等戏剧样式的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或戏剧理论、教育、编辑、演出经营、管理、翻译、组织工作和群众普及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和业余戏剧工作者。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权。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江苏省剧协在该地、该行业的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热心支持江苏戏剧事业、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卓有贡献的海内外人士,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凡已调离戏剧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名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违纪,在海内外造成不利于本会的影响,即取消其名誉会员资格。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戏剧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地、本行业的江苏省剧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举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再经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江苏省剧协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人选经省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确定。驻会干部由省文联党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经费 第二十五 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赞助。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简称江苏省剧协,英文名称为JIANGSUTHEATERASSOCIATION。江苏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 领导机构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第五届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名誉主席:刘俊鸿 顾 问:石小梅 宋长荣 姚远 汪人达 徐昆庆 倪同芳 黄孝慈 董健 袁振奇 赵家捷 梁国英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副主席名单、秘书长名单 主 席:汪人元 副 主 席:王 芳 王建伟 吕效平 李政成 李 洁 杨丽娟 陈 晶 陈 澄 周东亮 竺小招 柯 军 徐秀芳 顾 芗 蒋晓勤 秘 书 长:杨丽娟(兼)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王 芳 王书龙 王廷信 王伟理 王建伟 王承刚 方国康 艾金梅 史 进 过之红 吕效平 朱 军 刘 勇 刘扬生 刘福生 李 洁 李明华 李政成 李晓宁 李雪梅 李鸿良 李朝润 杨 宁 杨文昭 杨丽娟 吴小平 吴培军 何华平 汪人元 陈 明 陈 晶 陈 蜜 陈 澄 武爱苹 竺小招 周东亮 房伟奇 项正伯 胡小元 胡学纯 柯 军 柏 昱 姚恭祥 顾 芗 晁岱健 徐全心 徐秀芳 徐春宏 殷延平 郭敬峰 陶 琴 陶 琪 野 人 董 红 蒋晓平 蒋晓勤 嵇道青 焦志祥 蔡 伟 廖寿儒 燕 凌 魏佳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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