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在江苏省体育局和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下团结全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运动员和热心推动无线电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指导全省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无线电运动的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受省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救灾应急通信服务;积极发展与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往和技术交流。 江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一贯重视培养青少年学习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趣,每年组织全省性的竞赛,得到过各级地方政府、各级企业的支持,协会继续欢迎各界人士和单位合作推动开展我省青少年无线电科技活动。 业务范围宣传和推广无线电运动,普及业余无线电技术和知识;履行国家有关无线电法令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做好全省范围内业余无线电通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省体育局贯彻执行发展全省无线电运动事业的规划和措施,组织交流,推广教学、训练和竞赛经验,组织承办各类无线电竞赛活动;负责组织无线电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业余电台操作人员以及无线电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活动,组织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有关课题的实验、研究,不断提高科研及运动技术水平,在国际比赛及交流活动中为国增光;建立和发展自身产业,积极推动协会社会化、实体化的改革进程;反映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救灾通信等社会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江苏省无协”,英文名为JIANGSU PROVINC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RSA”。 第二条 本会由省范围内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和关心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单位自愿结成,属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体全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运动员和热心推动无线电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指导全省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无线电运动的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受省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救灾应急通信服务;积极发展与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往和技术交流。 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本会以团体会员身分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RSA)和江苏省体育总会,承认、遵守其章程,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 江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址设在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推广无线电运动,普及业余无线电技术和知识; (二)履行国家有关无线电法令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授权下做好全省范围内业余无线电通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协助省体育局贯彻执行发展全省无线电运动事业的规划和措施,组织交流,推广教学、训练和竞赛经验,组织承办各类无线电竞赛活动; (四)负责组织无线电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业余电台操作人员以及无线电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活动,组织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有关课题的实验、研究,不断提高科研及运动技术水平,在国际比赛及交流活动中为国增光; (五)建立和发展自身产业,积极推动协会社会化、实体化的改革进程; (六)反映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在必要时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救灾通信等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与和支持业余无线电活动。 (四)本会个人会员具有双重资格。在本会注册并取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同时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团结和荣誉; (五)积极向本会领导机构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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