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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体操运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会是开展全省体操运动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团结全省从事体操运动的教师、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全省各界热忱支持体操运动的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全省体操运动的广泛开展,热情支持省体操队的工作,促进提高体操运动技术水平,为建设体育强省服务,同时也为我省与兄弟省市以及与国外同行之间的交流服务。

业务范围

积极宣传和开展体操活动,努力推进我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热情支持省体操队的训练工作,协助省体操队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努力促进体操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全省性的体操竞赛活动。协助省体育局组织全省体操教练员、教师、裁判员的业务学习,帮助考核一级裁判员,并积极推荐报考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晋级对象。努力搜集国内外发展体操运动的有关信息,为省体育局制定各项政策与省体操队改进体操训练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体操训练网的工作,推进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开展体操活动。积极开展体操运动的科学研究活动,努力加强与国际间的体操同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的来源;以此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体操运动协会(英文全称这“JIANGSU GYMNA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JSGA”。)

第二条 本会是在江苏省体育局的领导下,并在中国体操协会、江苏省体育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全省体操运动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国体操协会及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系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团结全省从事体操运动的教师、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全省各界热忱支持体操运动的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全省体操运动的广泛开展,热情支持省体操队的工作,促进提高体操运动技术水平,为建设体育强省服务,同时也为我省与兄弟省市以及与国外同行之间的交流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体育总会的业务主管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尊重并执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度的章程、条例、竞赛规程及评分规则,尊重并执行中国体操协会制定的章程、条件以及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孝陵卫灵谷寺路8号南京体育学院竞技体育四系体操队,邮政编码:21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体操活动,努力推进我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热情支持省体操队的训练工作,协助省体操队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努力促进体操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协同各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全省性的体操竞赛活动。

(四)协助省体育局组织全省体操教练员、教师、裁判员的业务学习,帮助考核一级裁判员,并积极推荐报考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晋级对象。

(五)努力搜集国内外发展体操运动的有关信息,为省体育局制定各项政策与省体操队改进体操训练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指导全省体操训练网的工作,推进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开展体操活动。

(七)积极开展体操运动的科学研究活动,努力加强与国际间的体操同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八)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的来源;以此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全省各市、各系统的体操协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给予注册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遵照有关规定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体操运动,团结社会各界力量,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为提高和发展我省体操事业作贡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材料;

(六)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热心做好托付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查决议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超过2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人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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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8: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