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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江苏省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江苏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是由各级各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研究团体,是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并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现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大院11号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江苏省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江苏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各级各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研究团体,是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结合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动,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依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变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和改进,特别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解放思想,认真切磋,在实践中了解和把握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业务

主管单位是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并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

本会现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大院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应用理论研究;研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经验。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四)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政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配合有关部门推荐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优秀政研会和政研会优秀工作者,以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参与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培训。

(六)编辑发行思想政治工作类书籍与资料。

(七)组织和参加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二)市、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三)省、市、县(市)、区有关系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四)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活动,并取得—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省辖市、省有关系统(行业)、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其他经省辖市、省有关系统(行业)、省管企业集团(总公司)政研会签署意见;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认;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论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六)订阅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为本会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四)审议会费的收支情况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本会秘书处与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由1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其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江苏省编制委员会确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情况特殊时,可在常务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情况特殊时,秘书长可以不专职,但必须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当设有常务副会长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报告或讲话。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领导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三)协调本会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调整、任职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 (六)提出本会机关业务部门的设置、调整方案,报领导机关研究决定;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拨款; (四)主管单位资助;(五)会员单位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群众团体机关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发起单位会商、审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6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03年2月18日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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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