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江苏省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促进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参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科技成果对接、转让、转化服务。 (五)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重点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协调组织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大学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支撑条件 第十条 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应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将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工作予以指导,并通过相关省科技计划对示范中心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将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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