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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简称“石油流通协会”,是由全省石油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企业及相关单位和特邀顾问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以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经贸委发布的《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推进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流通行业环境;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和引导会员交流、协调和合作;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我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石油流通行业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三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四是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规划、网点布局等服务和咨询工作;五是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六是建立行业经营规范和管理标准,促进行业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七是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八是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和相关单位、部门提供广泛沟通的平台;九是建立会员经营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十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顾问组成。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是常设办公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协会章程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2007年10月24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简称“石油流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石油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企业及相关单位和特邀顾问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经贸委发布的《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推进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流通行业环境;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和引导会员交流、协调和合作;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繁荣我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石油流通行业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 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规划、网点布局等服务和咨询工作;

(五) 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六) 建立行业经营规范和管理标准,促进行业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七)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和相关单位、部门提供广泛沟通的平台;

(九) 建立会员经营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特邀顾问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省内石油流通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资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待审核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协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企业经营动态和所在区域行业信息,定期提供有关资料,每年向协会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对石油流通行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新一届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石油流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原则上所在单位年成品油经营量应在100万吨以上;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江苏省民政厅2007年11月28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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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4: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