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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释义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激励保障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高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切实做好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继续做好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保缴费办法,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

二、本省区域内的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省补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补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省教育厅会省财政厅确定。

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执行。

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补助和对其他非重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奖代补资金中不再安排中央所属高校和省补高校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二)困难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省财政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当地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困难学生的具体名单由各省补高校审核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县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等材料。

(三)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属公办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改由省财政根据其当年实际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人数,按照3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仍从原渠道拨付。

四、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省财政对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和困难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实行“全额预拨、次年结算”

(一)资金预拨。

每年7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确定并向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报本年度当地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及文件依据(本年度无变动可不报)。7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编制《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预拨资金测算表》(见附件2),其中,省教育厅于7月15日前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当年招生计划和当年预计毕业学生人数确定各省补高校的大学生计划参保人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7月底前根据各地上报材料审核确定对各地大学生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于8月15日前审核确定各市省补高校的具体预拨金额。困难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按上年度实际补助资金预拨(第一年按计划参保人数的3%乘以个人缴费标准预拨)。8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测算情况审核后下达各地省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的一个月内将资金及时划拨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资金结算。

1、次年2月底前,以统筹地区为单位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并附原始材料报送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文件包括当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实施运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补高校大学生实际参保情况填报《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见附件3),并提供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收款凭证,经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总。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各地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收款凭证及低保大学生人数,核定实际参保人数和其中低保大学生人数。对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小于计划参保人数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结算,结算后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对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大于计划参保人数的,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补高校的实际情况核增计划,按核增后的计划参保人数结算。省核定的“申请大学生参保应补助资金”大于“本年度已预拨补助资金(含上年度结转资金,下同)”的部分,确定为追加资金;省核定的“申请大学生参保应补助资金”小于“本年度已预拨补助资金”的部分,确定为结转下年资金。

3、各地申请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需另行填报《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具体程序仍按照财社[2007)163号文执行。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按规定认真做好省补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签字公章齐全。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大学生参保情况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对故意虚报参保大学生人数和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省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六、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高校名单

2、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预拨资金测算表

3、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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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