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柑(陈皮)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柑(陈皮)行业协会由从事新会柑、新会陈皮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研发加工等的种植业者、企业、相关的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提高品质和提升价值、弘扬文化和树立品牌、拓展市场和发展产业为目标。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为宗旨开展活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生产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协会目标1、以产业持续稳健发展为目标,调整和优化行业协会组织架构,使其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市场要求相适应; 2、抓好品质品牌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3、提高协会管理能力和水平,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的带动和辐射能力,培育产业拉动力,促进“企业+协会+基地”的市场化互动机制的形成,实现产业良性发展。 4、推广应用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规范化生产加工技术和生化结合防治技术,积极推进新会柑(陈皮)健康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建设; 5、加强新会陈皮信息化建设,建设协会网站和信息平台,促进新会陈皮研发中心建设,并依托 产、学、研基地,开展多层次合作等。 6、一手抓产业发展,一手抓文化建设,以新会陈皮珍贵内在价值为基础,构建强大产业体系,以新会陈皮深厚人文化内涵为基础,建设强大文化阵地。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柑(陈皮)行业协会。简称:新会陈皮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新会柑、新会陈皮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研发加工等的种植业者、企业、相关的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提高品质和提升价值、弘扬文化和树立品牌、拓展市场和发展产业为目标。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为宗旨开展活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生产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章程所指新会柑、新会陈皮,是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紫云路48号。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依法自主经营; (二)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制定和建立包括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业界公平竞争; (三)促进会员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维护和发展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组织专业研讨会和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素质和经营水平。组织国内、国际间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服务咨询,开拓市场; (五)组织开展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产地证明商标等和行业统一商标、标识和包装等的管理工作,推行生产加工技术标准体系,推进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等的认证; (六)组织开展新会柑、新会陈皮科学研究,推进产品化。营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品牌文化,建立市场体系。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授权专营点和信誉体系点必须是单位会员。 (一)依法建立的从事新会柑、新会陈皮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可参加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拥护本章程的从事本章程第二条规定行业的种植者、生产经营者、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士,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企业; (二)已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消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三)被处以六个月拘役以上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未终了的人员;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申请由秘书处受理,结果报理事会;单位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有履行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的义务,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聘请顾问、荣誉会长和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三) 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四) 审查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 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权利。第一届理事由筹备组推举产生,以后由上届理事推举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其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各项方案、报告和重大开支;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室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对外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增聘名誉会长、团体顾问、顾问、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处任免。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会与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推举产生。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会人员兼职。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 (二)监督行业制度执行情况和监察市场信誉体系运行情况; (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或理事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离任后可受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即自行离任本团体职务,其职务接任的相应人员担任。 第四章 资 金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资金来源: (一)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资金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本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本会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如欲终止活动,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附则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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