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陵砖瓦厂楚简 |
释义 | 楚简概览江陵砖瓦厂楚简,1992年出土于湖北江陵砖瓦厂。竹简多为残简,约有95字。内容是记录刑事案件的审理。简文内容虽有残缺,但大意基本完整,为进一步研究楚国的司法制度补充了新的资料。 楚简信息【名称】江陵砖瓦厂楚简 【年代】战国时期 【出土】1992年出土于湖北江陵砖瓦厂M370楚墓 【数量】6支 【材质】竹质,墨迹 【字体】楚系文字,篆书 【字数】95余字 楚简详述竹简出土1992年,荆州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荆州城西约1.5千米的江陵砖瓦厂,清理编号M370楚墓一座,内出残断楚简6支。 形制书写6支竹简,大多为残简。其中3支较长,3支较短;4支有字,能看清的文字95个。最长的为62.4厘米,残简最短的为17.4厘米。竹简宽0.7—0.9厘米。 竹简内容竹简内容为司法文书。 墓主年代根据简文内容,墓主应是一位与司法有关的小官吏。学者滕壬生、黄锡全认为墓主当是审理案件的李卑(从手)。 楚简研究内容研究江陵砖瓦厂楚简的内容与司法有关,当是继包山楚简之后出土的第二批楚国司法简。与包山楚简相比较,与江陵砖瓦厂竹简格式相同的有两篇文书。一篇是15—17号简,另一篇是132—134号简。包山简中的这两篇文书在程式、用语上基本一致,均为楚人诉状的事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先通报身份,接着用“敢告见日”引出诉讼对象和事由,最后以“不敢告于(一无‘于’字)见日”结束。江陵砖瓦厂简也正是这样的诉状。由于其格式与包山简所见完全一致,这代表了书写竹简时期的楚人向“见日”提出诉状的固定格式。 “见日”是楚人对当世楚王的尊称。分析包山司法简的案例可见,对地方居民的讼案,楚王和作为中央官员的左尹均有较多涉及。江陵砖瓦厂楚简又提供了这方面的新例证。《左传·庄公十年》记曹刿问鲁公何以与齐人作战,鲁庄公回答时说道:“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评价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反映出上古君主对讼狱的重视。楚王和楚国中央官员较多切入地方上的讼案,应是这一传统的反映。 包山简中包含较多的司法文书,是因为墓主左尹生生前曾处理大量的司法事务。江陵砖瓦厂楚简所出司法简,数量少而内容单一,应是墓主私人的文书。 研究著述竹简尚未正式发表。1995年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滕壬生编撰的《楚系简帛文字编》序言予以披露,《简帛研究》第3期刊登的陈伟撰写的《楚国第二批司法简刍议》及《简帛研究2001》刊登的滕壬生、黄锡全撰写的《江陵砖瓦厂M370楚墓竹简》两文详细介绍了竹简的内容。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