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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北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释义

一、江北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级专利培训;

2、建立专利工作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发明创造;

3、提高专利信息综合利用水平,灵活运用各种措施强化专利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综合管理水平;

4、把专利工作纳入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对具备条件适宜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形成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专利产品,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5、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总数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二、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

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上各项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1000字以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清单。

2、申报企业经镇、街道、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区科技局按照《江北区企业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具体见附件)内容审核测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并经过认定后,由区科技局授予“江北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称号。

三、专利示范企业组织管理

1、区科技局负责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组织、评价,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示范经验。

2、企业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以后,按照示范要求,积极探索企业专利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总结验收

示范时间为两年,示范期满按时进行总结验收,企业如实填报《宁波市江北区企业专利示范工作情况汇总表》。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要求,对企业专利示范期间专利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推广。示范期内企业专利工作成效明显的,优先推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江北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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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