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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
释义

一、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幕墙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资质标准

 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人员要求

(1)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2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2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3)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4)至少有1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5)至少有3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3业绩要求

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3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不低于80%;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

 3.1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高度在3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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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