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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释义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 (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 定》 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

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

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

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

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

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

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

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

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

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

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

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

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二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

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

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

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

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

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

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

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

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

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

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

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

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

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成使用I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

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者有l0%以上的游离二氧

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没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坦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

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

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

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

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

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

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

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

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

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

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

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

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

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

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

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

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

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

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

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

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

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

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

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

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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