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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操尚银
释义

尚银,湖北麻城人,曾任麻城县红石公社团委书记等职。2002年4月后至2008年,先后任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2008年6月,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50余万元人民币,随后被湖北省纪委“双规”,2009年8月13日,武汉市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仙桃公开开庭审理了操尚银受贿案。操尚银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念出自己所写的《悔恨诗》。

简介

操尚银,男,1952年7月生,湖北麻城人,大学文化。历任麻城县红石公社团委书记、党委书记,麻城县城关公社党委副书记,共青团麻城县委副书记。麻城县木子店公社党委副书记,麻城县顺河集公社管委会主任,麻城县乘马岗区副区长、区长,麻城县乘马岗乡党委书记,麻城市农委主任,麻城市市长助理,英山县副县长,黄冈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2002年4月后至2008年,先后任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操尚银还曾先后获得过全国劳模等30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履历

操尚银,男,1952年7月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1970年1月~1973年11月任麻城平靖公社电话员、农技员;

1973年11月~1976年1月任麻城红石公社团委书记、党委书记;

1976年1月~1978年1月任麻城城关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8年1月~1980年1月任麻城团县委副书记;

1980年1月~1983年1月任麻木子店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3年1月~1984年1月任麻城顺河公社管委会主任;

1984年2月~1987年9月任麻城乘马区副区长、区长;

1987年9月~1991年4月任麻城乘马岗乡党委书记;

1991年4月~1993年7月任麻城农委主任;

1993年7月~1993年12月任麻城市长助理;

1993年12月~1995年8月任英山县委委员、县政府副县长;

1995年8月~1996年5月任黄冈地区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6年5月~1997年4月任黄冈市交通局筹备组组长、党组副书记;

1997年4月至今任黄冈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同年12月兼任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

2002年4月任黄冈市副市长,2006年12月任黄冈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黄冈市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

当选为黄冈市第一届人大代表。

2008年6月18日,他被省纪委“双规”。

2009年12月9日,操尚银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犯罪

双规

2008年6月18日,操尚银被湖北省纪委“双规”,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50余万元人民币。

指控

帮港商上调道路收费

检方指控,1999年12月,香港国力集团公司总裁郑某,到黄冈筹备合作办公司事宜。时任黄冈市交通局长的操尚银在郑某住宿的宾馆房间收受3万元。2000年4月,操尚银在同一宾馆收取郑某3万元。

2001年1月,郑某到黄冈办事,操尚银在宾馆收受郑某奉上的5万元。收钱后,操尚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香港国力集团公司取得了“黄上路”(黄州至下巴河之间的318国道)的收费经营权,并帮该公司提高“黄上路”车辆过路收费标准,形成有利于港方的收费方案。

2001年4月,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行文同意调整“黄上路”收费标准后,操尚银认为自己“有功”,堂而皇之地在办公室收取郑某送上的3万元。

2002年4月,操尚银担任黄冈市副市长后不久,在北京出差期间,在北京郑某办公室收受其3万元。

2003年初,操尚银到北京出差,和郑某一起吃饭时,提出为儿子调动工作急需用钱,要郑某搞些钱去处理关系,向郑某索要了4万元。

2003年5月,操尚银到香港招商引资期间,在香港一酒店收受郑某2万元港币。一年后,操尚银再次到香港招商引资,在其住宿的酒店收受郑某2万元港币。

2005年5月份左右,郑某到黄冈办事,“顺道”送给操尚银3万元。至此,操尚银先后9次收受或索要郑某人民币24万元、港币4万元。

请客吃饭让房地产商“埋单”

2006年9月,操尚银在汉口宴请朋友。吃完饭后,操尚银让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潘某过去埋单。随后,在该酒楼包房内,借机收取潘某安排其司机送的1万元。

2006年11月,操尚银在武汉华天大酒店请老家人吃饭后,再次让潘某过去埋单。随后,在包厢外,操尚银收取潘某5000元。

2007年12月,操尚银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期间,收取潘某1万元,收取另两家房地产公司老板林某5000元、余某1万元港币,收取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老板王某1万元。

2006年7、8月份,操尚银以“送老领导”为借口,向湖北某置业公司老板杨某索要一箱“芙蓉王”香烟(50条),价值2.4万元。

2007年元月,操尚银的侄子开车撞伤人,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事后,操尚银给黄冈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某打电话,向其索要4万元,交到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同年9月,操尚银到李某办公室,以出版个人文集需要费用为由,向其索要2万元。

2008年3月,操尚银在武汉华天大酒店,要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帮其买几件衣服,王某给了操尚银1万元。

2008年5月30日,操尚银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他的问题后,退给黄冈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5万元,于6月4日补交购房款4万元人民和1.7万港币。同年6月,操尚银退给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潘某1万元,退给湖北某矿产品公司董事长王某2万元。

庭审

举报他人犯罪并念出《悔恨诗》

2009年8月13日在法庭上,操尚银希望从轻判决的愿望非常强烈。据了解,操尚银目前已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而且大部分当时未被纪检、检察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也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所以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而且还举报他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对黄冈做出过重大贡献、自己身体有病,他认为这些都应该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操尚银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索贿情节以及操尚银过去的成绩能否成为轻判依据等4个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

公诉方认为:操尚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也表示,操尚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结果

“忘其宗旨,触其法律,悔其自己,伤其亲人,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做其新人。”在8月13日庭审的最后陈述中,头发花白的操尚银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念出了自己所写的《悔恨诗》。而在旁听席中的老伴、儿子等亲属也不时擦拭眼泪。由于操尚银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了该案。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宣布择期另行宣告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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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