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
释义 |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三区一线”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第三条 市民待遇政策 (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四条 税收政策 (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三)新办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养殖业、渔业的企业,自有收入年度起,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年。 (五)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市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重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六)市外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前3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七)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市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例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八)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九)市外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市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1、半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在“三区一线”内投资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年(含建设期);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地价的20%收取; 2、在“三区一线”外、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年(含建设期),5年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地价的20%收取; 3、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之日起,1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年后由土地部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 5、成片开发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者在“三区一线”外市城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新办企业,引进的资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内配套的资金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管理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员工暂住证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认定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投资者在审批登记中免收各种工本费,工商注册费、验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投资者所需的水、电、热、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优先安排。 (四)投资者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经市计委批准,在本市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六)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新办专业或综合市场,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市场试营业启动期6-12个月内,免收一切费用。 第七条 “三区一线”政策 “三区一线”即嘉东工业园区、长城文化旅游景区、双泉农业示范综合养殖区、新312国道沿路市区段及旧312国道市区未开发地段。投资者在上述区域内新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1、市内外投资项目在“三区”内免收、在“一线”内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其它事业性收费。 2、电信局投资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区内用户申请装机,一周内予以开通,初装费按当年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3、供电部门的现行贴费,按标准减半后在开始送电前缴50%,供电满1月缴50%。 4、在嘉东工业园区内建设有一定科技含量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无偿划拨。 第八条 鼓励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政策 (一)对引进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内上级安排的拨款、有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用资单位、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3、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1次。 4、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引进独资企业的,视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员就业多少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引进项目、技术,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1、引进项目被我市企业采用的,按该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第1年税后利润的20%、第2年税后利润的10%、第3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 2、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新增盈利的,按企业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企业当年减亏额的2%给予奖励。 (三)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企业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后的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使企业增加盈利,以上年税后利润为基数,年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40%给予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50-100万元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30%给予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给予奖励。 (2)使企业减亏,以上年亏损额为基数,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减亏额的3%给予奖励;年减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减亏额的5%给予奖励。 2、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市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市内外单位或个人,其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经营期内,使企业扭亏盈利的,每年由企业从新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25%给予奖励,盈利额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 (四)凡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外客商,经本人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允许在嘉峪关市落1户(3人),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1、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者; 2、在我市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每30万元、当年纳税额每5万元; 3、连续3年接受本市下岗、待业人员30人以上,并依法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的企业。 (五)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六)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并按此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为企业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电,优先选配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搞好服务,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以及未经批准的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经济发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五)新办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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