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2.建立完善了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创新成果显著; 3.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4.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应具备一定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能力。 6.企业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 (其中含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1.试点期满,经考核验收已经达到试点目标且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验收评价优秀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2.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较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或配备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充足; 3.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或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院士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4.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注重保护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企业应具备较强的专利技术与实施和产业化能力,专利转化率60%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 6.示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国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获得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汇总表; 5.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获 取情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研发机构人员及研发投入、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等; 6.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申报资料; 2.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统一报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名单,与市科技局联合颁发“济宁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济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牌匾。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和管理 1.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限2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称号。 3.试点、示范企业要根据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4.市知识产权局将为试点、示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与战略研究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信息收集和经验交流,指导试点、示范企业解决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多方位加大对试点、示范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评价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保密制度、奖惩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 2.知识产权管理规章的贯彻落实; 3.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 4.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5.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示范企业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要高于试点期间的增长率); 6.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的实施状况。 试点示范企业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示范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总结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相应评定知识产权优秀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合格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被认定试点示范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知识产权经验交流材料,适时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 2.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承担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相关任务; 3.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 4.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政策 1.对被认定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试点、示范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专利转化实施等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3.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评选认定和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评选; 4.对试点、示范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和鼓励发明创造、科技创新的各类奖项的评选; 5.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6.为被认定企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7.适时组织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优先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展览(展示)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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