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 |
释义 | 概述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是全市性的摄影组织,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由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专业团体,是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济南市摄协”,英文名称为Jina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PA。 性质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是由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她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简介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作为我市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摄影组织,我会目前拥有团体会员3个,个人会员近千人,汇聚了我市最优秀的摄影家,以及在摄影创作、理论、教育、出版、活动、技术、制作等方面富有成就的专家,可谓人才济济、精英荟萃。摄影家协会内设秘书处、协会网站。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每两年举办一届综合性的艺术摄影大展,每年举办或承办专题性的摄影比赛或展览若干次,根据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的安排,每年负责泉城文艺奖摄影类奖项的评选。通过这些措施提升摄影创作水平,推动学术研讨和技艺交流,加强了摄影队伍建设,促进了我市摄影事业的发展。 任务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 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架起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认真组织影展、影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主席团主 席:李瑞勇 副主席:满琦、党亚力、李秀平、桑鲁成、王和祯、刘敏秋、穆维、陈居忠、季卫国、商扬、邢正江、傅保国、江浩、张泉刚 秘书长: 满琦(兼) 副秘书长:赵文明、 赵永言、周建华、张峰岩、韩伟明、张崇元、赵希祥、褚福涛 理 事:李瑞勇、满琦、党亚力、李秀平、桑鲁成、王和祯、刘敏秋、穆维、陈居忠、季卫国、商扬、邢正江、傅保国、江浩、张泉刚、赵文明、赵永言、周建华、张峰岩、韩伟明、张崇元、赵希祥、褚福涛、于文涛、于青、王鲁生、史兆仁、白金何、刘微微、朱明、吴月红、张伟、张 威、张丕勋、张艺青、张绍金、张炳辉、李凤民、李建辉、李继三、杨树、杨书生、沈永岭、周瑾、孟凡亭、林博斌、胡思永、赵晓明、党茂领、徐萍、袁鹏、郭太平、崔鹏森、常德宝、曹旋、游建平、蒋强、韩少军、韩少鹏、潘永强、薛肇元、贺洪道、阴雅琳 章程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济南市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赢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体会员,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摄影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济南市文联和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少年路5号市青少年宫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类摄影展览、比赛; (二)开展摄影培训; (三)举办学术交流及讲座活动。 会员第七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摄影界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认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文联审查同意,经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廷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或罢免; (八)领导本会备机构开展工作; (九)肋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摄影界具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文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智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动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是全市性的摄影组织,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由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专业团体,是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济南市摄协”,英文名称为Jina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PA。 性质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是由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她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并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协会简介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作为我市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摄影组织,我会目前拥有团体会员3个,个人会员近千人,汇聚了我市最优秀的摄影家,以及在摄影创作、理论、教育、出版、活动、技术、制作等方面富有成就的专家,可谓人才济济、精英荟萃。摄影家协会内设秘书处、协会网站。济南市摄影家协会每两年举办一届综合性的艺术摄影大展,每年举办或承办专题性的摄影比赛或展览若干次,根据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的安排,每年负责泉城文艺奖摄影类奖项的评选。通过这些措施提升摄影创作水平,推动学术研讨和技艺交流,加强了摄影队伍建设,促进了我市摄影事业的发展。 协会任务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 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架起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认真组织影展、影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 主 席:李瑞勇 副主席:满琦、党亚力、李秀平、桑鲁成、王和祯、刘敏秋、穆维、陈居忠、季卫国、商扬、邢正江、傅保国、江浩、张泉刚 秘书长: 满琦(兼) 副秘书长:赵文明、 赵永言、周建华、张峰岩、韩伟明、张崇元、赵希祥、褚福涛 理 事:李瑞勇、满琦、党亚力、李秀平、桑鲁成、王和祯、刘敏秋、穆维、陈居忠、季卫国、商扬、邢正江、傅保国、江浩、张泉刚、赵文明、赵永言、周建华、张峰岩、韩伟明、张崇元、赵希祥、褚福涛、于文涛、于青、王鲁生、史兆仁、白金何、刘微微、朱明、吴月红、张伟、张 威、张丕勋、张艺青、张绍金、张炳辉、李凤民、李建辉、李继三、杨树、杨书生、沈永岭、周瑾、孟凡亭、林博斌、胡思永、赵晓明、党茂领、徐萍、袁鹏、郭太平、崔鹏森、常德宝、曹旋、游建平、蒋强、韩少军、韩少鹏、潘永强、薛肇元、贺洪道、阴雅琳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济南市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赢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 "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体会员,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摄影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济南市文联和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少年路5号市青少年宫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类摄影展览、比赛; (二)开展摄影培训; (三)举办学术交流及讲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摄影界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认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文联审查同意,经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廷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或罢免; (八)领导本会备机构开展工作; (九)肋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摄影界具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文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智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动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摄影家协会秘书处 地 址:济南市经二纬三路19号东方艺术馆209室 邮 编:250001 联系人:满琦 协会部分会员作品欣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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